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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是所有“假货”都构成犯罪

2026-02-14

一、不是所有的“假货”,都叫伪劣产品

很多人一听到“假货”两个字,第一反应就是犯法。但其实,从刑法角度来看,所谓的“伪劣产品”有严格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包括四种行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注意这里的关键词——“冒充”。

这个词决定了,它不是单纯地卖了质量不好的货物,而是在“假装”自己卖的是合格品、好货品。少了“冒充”的环节,就缺少了欺骗消费者的那一环,也就不一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举个例子,我前几年代理过一桩食品案件,当事人生产的调味油检测时确实不合格,但他标明了真实成分,也没冒充别人品牌。结果在法院审理阶段,我们据理力争,成功将案件认定为“生产不合格产品”,而不是“生产伪劣产品”。量刑结果差别非常大。

二、“伪而不劣”“劣而不伪”,法律怎么看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可以大致分为三种:

根据最高检和最高法近年的指导案例,只有“既伪又劣”的情况才是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而像第三种“伪而不劣型”,更容易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类的犯罪,而不是“销售伪劣产品罪”。

为什么要这样区分?因为刑法的处罚逻辑在于保护正当市场原则。一个产品若质量合格,只是商标或包装不实,它对消费者健康没有损害,也未必破坏市场秩序。这种行为虽然也违法,但通常通过行政或知识产权途径处理更为合适。

三、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冒充行为”

有的案件看似复杂,其实关键就看一点——销售者有没有冒充行为,以及消费者是否被误导。

我印象很深的一次案件,当事人明明在包装上写着“鸡胸肉制品”,可被检察机关指控为“以鸡肉冒充牛肉”,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审理时,我们调取了销售平台页面、聊天记录、快递凭证证明消费者都知道买的是鸡肉制品。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这属于“劣而不伪”,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因此避免了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从法律结构上看,本罪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欺骗。只有在“消费者以为买真货,结果拿到假货”的情况下,才能说侵犯了市场交易的基本秩序。如果买卖双方都清楚买的是什么货(哪怕质量不高),那就没有“欺骗”这一层法律意义上的“伪”。

这也是我常对家属说的一句话:刑法不是拿来惩罚“做得不好”的人,而是对欺骗与损害的行为设定底线。

四、从实务角度看,界定的关键在证据

在侦查阶段,我会反复提醒家属,一定要注意当事人的“主观明知”和“产品标注”这两点证据。事实认定上的一步差错,可能带来从轻缓刑和实刑的巨大差别。

如果产品说明、广告、交易记录能够证明当事人如实说明了商品属性,这往往是争取“暂不构罪”或“作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反过来,如果有证据显示商家对产品信息刻意隐瞒或误导,那就非常危险。

在杭州办案这些年,我见过不少类似案件。办下去才发现,当事人更多是因为不懂法律、不懂标签标识规范,被划入了刑事范畴。对他们来说,法律界限模糊的一厘米,可能就是命运的分水岭。

五、结语:刑法的边界,恰恰是为了保护理性的人

说到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边界,其实是刑法在保护市场的理性和公平。它针对的是那些以欺骗为核心的行为,而不是一切质量不合格的生意人。

我始终认为,刑辩律师的职责,不只是帮人脱罪,更是帮当事人看清——刑法到底在管什么、不在管什么。如果这篇文章能让你明白一点,那就是:在“真假”与“优劣”之间,法律有它的精度,不该一刀切。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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