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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消防产品伪劣案件的三个辩护关键

2026-02-14

那天杭州下着小雨,一位建筑企业的负责人急匆匆地走进律所,手里拿着一叠检验报告。他的公司生产的防火玻璃被鉴定为“不合格”,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面对这样的问题,他的第一句话就是:“叶律师,我们到底是犯法了,还是只是违规?”

这类问题,我近几年已经听过太多次。建筑消防产品的案件裹挟着技术、监管、合同、市场等多重因素,往往从一个“不合格报告”开始,最后却走向刑事追诉。今天,我想结合自己的辩护经验,聊聊这类案件中最关键的三个判断点——行为性质、销售金额、罪名选择。

一、从“不合格”到“伪劣”:看清行为的性质

消防产品的处罚从来不是一棍子打死。关键在于弄清楚,当事人的行为,是“以次充好”的商业交易,还是“空手套白狼”的诈骗。

我曾经办过一个防火玻璃案件,被告人确实销售了未达标的产品,但他所在公司有真实生产能力,产品能安装、能使用,只是耐火时间比标准低一些。这样的行为,显然更接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不是合同诈骗。

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赚取合格与不合格产品之间的价差,那就是市场欺诈;如果一开始就没有履约打算,只是拿合同套钱,那才是诈骗。这个区分至关重要。现实中,只要能证明有真实供货、交付产品、履约意愿存在,就能把案件从重罪拉回一个可以辩护的范畴。

很多人忽略了这一点,以为“不合格”就必然是犯罪。其实法律并不这么简单,它更看重行为的本质和动机。

二、从“五万元”起刑到销售额争议:看清定罪的标尺

消防产品案件还有一个常常被忽视的陷阱——销售金额。刑法规定,伪劣产品的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个数额的计算常常被随意扩大。

在我接手的案件里,防火门的门框、五金、门扇全是合格的,只有防火玻璃有瑕疵。侦查机关却把整个产品的销售额都算进去,金额直接翻了几倍。这样的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

辩护思路应该是,销售金额只应计算真正的“不合格部分”——也就是不达标的防火玻璃部分,而不是整套门的价格。否则,一块玻璃的问题就把整栋建筑都算进来,那就失去了刑法“谦抑性”的意义。

我通常会通过行业价格对比、工程结算单、实际安装记录等证据证明合格部分的价值,要求法院剔除。这个环节看似细小,实际上决定着量刑轻重,甚至关乎是否入罪。很多案件的转机,就藏在这笔账里。

三、法条竞合下的选择:第140条还是第146条

当消防产品既被认定为伪劣,又涉及安全问题时,往往面临两个罪名的竞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很多不熟悉刑辩经验的人会误以为后者更轻,但其实未必。

第146条一般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这意味着必须有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要证明这种结果,公诉方压力非常大。反过来说,如果辩方能论证产品虽然“不合格”,但未实际造成严重后果,案件就有机会被降格,甚至免于刑罚。

所以,策略上,律师要仔细比较两罪的刑罚轻重、举证难度,再决定站在哪一条法上发力。有时,守在第140条范围内围绕金额做文章更有利;有时,把焦点导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能更有效地突破。

我记得那位建筑负责人最后听我解释完这部分,长长地叹了口气:“原来罪名的选择也能这么讲究。”其实,这就是刑辩的精细所在——一点技术细节,就可能决定整个结果的走向。

结语:专业,是守护希望的前提

消防产品案件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它既牵扯到公共安全,又关乎企业生存。在这样高压的监管环境里,律师的职责不是淡化风险,而是帮助法律更准确地找到边界。

说实话,我接触这类案件的时候,也曾被各种检测数据、技术报告绕得头疼。后来我学会了和专家一起拆解报告,看懂每一个参数的意义。只有当我们真正理解了“0.8小时耐火”和“1小时耐火”的区别,才能帮助法官看清这道界限。

刑法不是用来“严打”的工具,它更像一个精密的秤——既要惩罚真正的危险,也要给那些无心犯错的人留条出路。只要辩护做到精准、证据经得起推敲,案件就不会失去公正的可能。

希望每一位卷入消防产品案件的企业和个人,都能在冷静应对中找到合适的辩护路径,不被繁复的技术细节掩盖自己应有的权利。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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