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刑事辩护律师:从“拆东墙补西墙”看诈骗罪的边界

2026-02-12

前年,我接到一个案子,当事人的事儿正好和“拆东墙补西墙”这个说法很像。家属急匆匆找到我,桌上的水还没凉,就提出一个问题——像这样借新还旧,到底算不算诈骗罪?

行为方式相似,本质可能不同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拆东墙补西墙”和“借鸡生蛋”几乎是一个意思——用暂时的资金调剂来应对眼前的紧急情况。但从法律角度,这两者的性质并不必然相同。比如,当事人确实有经营的项目,只是暂时资金紧张,于是通过借款周转用于生产,而非直接转移或挥霍。这种目的,一般不符合诈骗罪里“非法占有”的要求。

相反,如果借款一开始就是为了永久占有,对方资金被转到个人账户并挥霍掉,没有履行的打算,那就非常接近诈骗罪的构成。在杭州接触的案件中,我见过因为企业经营压力而“拆墙补墙”的情况,这时候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是否虚构了事实或者隐瞒了关键情况,让对方在错误认识下交付财物。

也就是说,不能仅从“借新还旧”这件事本身下结论,还要结合目的、过程和资金去向再判断。

判断关键: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很多案件的争议点就在这里——行为人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刑法上的诈骗罪,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其中核心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并打算永久占有。

如果一开始借款就有明确的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客户违约、市场突变而失去还款能力,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认为是民事纠纷,不会轻易定为诈骗罪。反之,如果没有任何履行合同的条件,还故意隐瞒经营困境甚至虚构项目,这种行为很容易触碰诈骗的边界。

我经常对家属说,检察机关会从资金流向、合同履行情况、申请借款时的陈述等方面去分析行为人的意图。如果辩护中能证明当事人在事发后持续筹措资金,积极履行义务,那么非法占有的认定就会变得困难。

辩护要点:审查证据是否经得起推敲

在法庭上,不仅要分析行为性质,还要看控方的证据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比如,有的案件靠言词证据支撑,但这些证词在逻辑或者经验上存在明显漏洞,经不起当庭质证。还有的证据缺乏合法取得的资质,或者没有明确证明力。

我就遇到过证据链不完整的案件——检方能证明有借款和资金流动,但无法证明当事人一开始就有永久占有的意图,这时候坚持证据不足的立场,对案件结果有实质影响。它提醒我们,任何定性判断必须建立在充分、合法的证据基础之上,否则不能轻易把民事违约拉入刑事诈骗的范围。

总结下来,“拆东墙补西墙”这类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罪,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欺骗手段与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控方证据能否证明这一点。遇到此类指控,当事人和家属应冷静分析,梳理资金去向,保留往来记录,寻求专业辩护,在审查中找到突破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