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或家属找到我们时,最困惑的问题之一就是:我(或家人)只是投了点钱,或者只是在店里做点事,怎么就被抓了,还说是“组织卖淫”?
尤其在足浴店这类场所,人员构成复杂,从大老板、小股东到技师、前台,每个人的角色和责任天差地别。今天,我就结合团队办理过的案件,和大家聊聊,在足浴店涉嫌组织卖淫的案件里,不同的小股东,法律上到底怎么看。
我见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投了一笔钱,成了某足浴店的小股东。他觉得自己就是出钱等分红,平时很少去店里。但问题出在,店里一旦有事,比如技师请假、客人投诉,店长都会打电话请示他,由他拍板决定。时间一长,他实际上成了不在店的“遥控指挥”。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就很危险。如果小股东长期驻店,或者虽不常驻但实际负责指挥、调度店内的卖淫活动,管理技师、定价、排班等核心事务,那么他的角色就超越了单纯的投资人。他成了一个实质上的“管理者”,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主犯的可能性就非常大,量刑起点往往在五年以上。
这和张先生最初的设想——“我只是个投资人”——完全不一样。法律看的不是你名片上的头衔,而是你实际做了什么。
那么,什么样的小股东情况会好一些呢?就是那种纯粹的财务投资者。
比如另一位当事人李总,他投资某足浴店,签了协议只拿固定比例的分红,不参与任何日常经营管理,连店里有多少技师、做什么项目都不过问。他的投资行为,和投资一个餐馆、一个服装店没有本质区别。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足浴店背着他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他完全不知情,那么是有机会争取无罪处理的。因为定罪需要主观上的“明知”,他既不知情,也未参与,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
即便在知情的情况下,但这种“知情”仅限于知道店里可能有不法行为,而他本人只负责出钱,不参与任何管理、指挥,那么他被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性就很大。作为从犯,在量刑上会比主犯有大幅度的从宽,实践中,刑期可能会降到三年左右,如果情节轻微,甚至可能争取到不起诉。
这里的关键分水岭,就在于“管理”二字。你的手,有没有伸到店里的具体运营中去。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但常见的情况,就是足浴店为了绑定员工,会让一些核心岗位的员工,比如业绩好的技师、营销、前台甚至保洁,也持有少量“股份”。
这类小股东的身份很特殊。他们首先是员工,靠劳动获取报酬;所谓的“股份”,往往更像一种业绩提成或分红激励。他们通常不参与店铺的战略决策和管理,不具备“组织者”的特征。
对于这类人员,司法机关一般不会认定其为组织卖淫罪,更可能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个罪名的刑罚相对组织卖淫罪要轻。如果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比如只是基于员工身份从事了辅助性工作,持股比例极小,获利很少,那么经过有效辩护,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办这类案子,律师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厘清当事人在整个组织架构中的真实地位和作用,是策划指挥的“大脑”,还是被动执行的“手脚”,这直接关系到罪名的轻重。
说到底,在涉足浴店的组织卖淫案件中,小股东的命运,几乎都系于“参与管理”这个核心动作上。法律的天平,衡量的是每个人实际施加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事前厘清角色,事后精准辩护,才能为当事人找到最有利的那条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