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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金融诈骗案件中“交易习惯”的出罪边界

2026-02-08

前几天,一家企业的法务负责人找到我,说他们的融资被认定为涉嫌诈骗。其实公司只是延迟了部分贷款的偿还,原因是项目回款慢。她苦笑着说:“叶律师,这种做法在行业里很常见啊。”我点点头,这样的问题我确实见得太多。

金融活动的运转离不开市场规则,也离不开那些经过长期磨合的交易习惯。但现实中,正是这些“习惯”,有时会成为被指控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理由。问题在于——并非所有形式上看似“欺诈”的行为,都具备违法性。刑事司法如果不理解商业运行逻辑,就容易让正常经营被误认成犯罪。

忽视交易习惯,容易出现“形式入罪”的危险

金融市场上,很多企业之间的结算都有自己的规律。比如,大宗商品交易里,“先货后款”或“延迟付款”很常见;家具、建材、工程等行业,也常见“滚动核销”或者“多项目资金混用”的模式。这些做法在民事领域被视为合法,但到了刑事层面,有时却因为“履约环节不及时”或“账目不对应”被指控为诈骗。

我曾经跟进过一个类似的案件,一家从事钢材贸易的企业因“提货后未按期付款”被认定涉嫌诈骗。可仔细看案卷才发现,双方长期以来都是“提货—结算—滚动付款”的老模式,并不存在恶意不还的意图。后来法院在再审中改判无罪,理由正是这种结算方式本身就是双方认可的交易习惯。
 但并非每个办案人员都能理解这种行业逻辑。司法如果只看“形式上有没有虚构”“账款是否及时”,而不考察背后的交易常识,就可能造成误判。更糟的是,这样的机械入罪,会打击正常经营者的信心,让企业不敢再进行合理的流通融资。

有的“欺骗”只是行业惯例,不具有实质违法性

金融活动的一大特点是风险共担。比如科技领域的融资项目,有时会为了过审而提高报表估值;房地产行业则流行用商业票据来周转。形式上看,好像都有“虚构”成分,但在业内,这些做法往往被视为在风险可控范围内的正常操作。

法律上讲,这属于“社会相当性”——也就是某种行为虽貌似违法,却没有突破社会普遍接受的秩序。举个例子,房企因为周期长暂时没法按期兑付票据,并不能直接认定为金融诈骗。因为大家都明白,这种延迟是行业周期的反映,而非蓄意骗款。
 换个角度看,刑法的职责是惩罚真正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而不是纠正一切形式偏差。只要行为没有破坏行业的正常风险规则,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该被轻易拉入刑法的范畴。

判断出罪的关键:目的与风险谁在承担

那怎么区分习惯与犯罪?我认为,核心要看两点:一是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风险最终由谁承担。

比如“借新还旧”的信贷习惯,很多企业都会用续贷资金去还旧债。如果这些钱确实投入了实体经营,银行也知情并认可,那就说明双方是一起处理中短期资金压力,而不是诈骗。但如果借新贷的钱被转移、挪作他用,甚至空转资金池,那性质就变了。

再例如,延迟付款也是常见模式。如果确因回款周期慢而延期,并持续沟通还款计划,属于合理行为;可若企业早已回笼资金却故意拖欠,甚至隐匿资产,那已经超出“交易习惯”的合理范围,该怎么处理,法律自然会有答案。

尊重交易规律,是刑法的温度

刑法不只是冷冰冰的打击工具,也该有理解市场逻辑的温度。毕竟,每一项商业习惯的背后,都是长期博弈形成的平衡结果。很多当事人其实并非恶意,只是被商业节奏逼到“拆东墙补西墙”的模式。我们要做的,是划清那条界线:正常经营需要保护,真正的欺诈才要追责。

从业这么多年,我见过不少因为误解行业惯例而错判的案件。但也欣慰地看到,越来越多的法官、检察官开始深入理解金融交易的实际情况。只要认定标准更细致、更类型化,既能防范金融风险,也能让经营者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能碰——法治和市场秩序,才能都得以维持。

说到底,刑法是社会最后的保护线,而不是市场运行的第一道门槛。尊重交易习惯,就是在守护经济活力。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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