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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的两个关键

2026-02-07

在咨询室里,我常常遇到这样的当事人。他们眉头紧锁,声音里透着不安:“叶律师,我被指控合同诈骗,是不是一旦立案就完蛋了?” 每次听到这个问题,我都会拿出我们团队办理过的一个成功案例。那起案子,经过两次开庭的激烈交锋,最终检察院主动撤回了起诉,当事人获得了不起诉决定,案件被认定为无罪。这个结果告诉大家,在合同诈骗罪的指控面前,争取无罪的空间,是真实存在的。

焦点一:你虚构的事实,真的让他信了吗?

很多人一听到“虚构事实”就觉得完了,但实际上,刑法上的“骗”和我们日常理解的“说谎”有很大差别。关键不在于你是否说了假话,而在于这句假话和对方掏钱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我打个比方。一个人找你借钱,说要去买一本绝版的书。你借了,结果他转头买了双新鞋。这算骗吗?从道德上,他确实没说实话。但从法律上看,尤其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上,问题就复杂了:他虚构“买书”这个事,是不是让你陷入错误认识并决定借钱的核心原因?很可能不是。你借钱给他的根本原因,可能是基于对他的信任、他承诺的还款期限,或者他提供的担保。至于他拿钱具体是买书、买鞋还是吃饭,往往不影响你出借的决策。

在我们那起成功的无罪案件中,核心争议点就在这里。行为人确实在一些次要的、非核心的合同条款上有不实陈述。但经过细致举证,我们向法庭证明了,对方决定支付那笔款项,主要是基于对项目前景的认可和商业判断,而非被那些不实细节所蒙蔽。换句话说,虚构的事实与“错误认识”之间,缺乏刑法所要求的因果关系。这一步的论证,是打开无罪之门的第一个钥匙。

焦点二:钱在你手里,不等于你想“非法占有”

如果说第一个焦点是“客观行为”的辨析,那么第二个焦点就是“主观意图”的攻坚战,也是最难的部分:如何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机关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看的不是你最终有没有亏钱,也不是看钱有没有被花掉,而是看你拿到钱后到底做了什么。这里有一个天壤之别的区分:是把钱用于个人挥霍、隐匿转移、偿还无法追偿的个人债务,还是确实用于了合同约定的经营事项?

回头看我们那个案子。当事人拿到合作方的投资款后,没有去挥霍,也没有藏起来,而是实实在在地去采购了设备、支付了厂房租金。虽然项目后来因为市场原因失败了,钱也亏掉了,但整个资金流向清晰可查,全都用在了生产经营的刀刃上。这就好比两个人合伙开店,A出钱,B负责采购装修。B把钱都花在了店铺上,虽然店没开起来,但你能说B一开始就想把这笔钱占为己有吗?显然不能。

庭审时,我们向法庭完整呈现了所有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和物流单据,构筑了一条坚实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是想履行合同、经营项目的,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正是这一点,彻底动摇了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证明资金用于正当经营,是拆解“非法占有目的”指控最有力的武器。

所以,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就像在下一盘精细的棋。第一步,要厘清“虚构”与“错误认识”之间那根若隐若现的因果线;第二步,要筑牢“资金用途”这道证明主观善意的防火墙。说起来是两点,但在实务中,每一点都需要律师投入巨大的精力去梳理证据、重构事实、说服法官。不同的司法者确实会有不同的心证,这也正是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和挑战所在。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在这两个核心阵地上,为当事人找到并守住那条通往公正的路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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