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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代理能认定从犯吗?

2026-02-05

最近,有不少当事人家属来咨询,说家人因为做那种“黄色视频打赏平台”的代理被抓了,非常焦虑。他们最常问的一个问题就是:“叶律师,他只是个代理,拉人进群发链接,这样也会被认定为主犯吗?会不会判得很重?”

说实话,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代理人员是主犯还是从犯的认定,确实存在不小的争议。不同的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导致判决结果差异很大。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为什么有人认为代理是主犯?

很多检察官或法官在审查这类案件时,很容易看到代理人员“独立”的一面。比如,代理需要自己组建、管理微信群,决定在群里发什么链接,什么时候发。更重要的是,他们能从用户支付的费用里,分得相当可观的比例,有时能达到六成甚至七成。

从表面上看,代理似乎掌控了自己“地盘”上的具体犯罪行为,并且获利颇丰。于是,一种观点就认为,代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作用关键,有较大的自主性,应当认定为主犯。如果按照这个思路,量刑就会比较重。

这也是很多当事人家属最担心的地方。他们觉得,家人只是“下面干活”的,怎么就成了“主犯”呢?这种困惑和担忧,我特别理解。

深入一层:代理对平台的依赖是关键

然而,在我和团队处理过的众多类似案件中,我们更倾向于支持另一种观点:绝大多数代理,应当被认定为从犯。这不仅仅是理论上的争论,更是基于对犯罪结构和实际操控力的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必须看清一个基本事实:整个犯罪的“发动机”和“大本营”是平台。平台搭建了技术架构,租用了服务器,储存了所有的淫秽视频资源,并且掌控了唯一的支付渠道和最终的资金池。代理手里那个能生成打赏链接的账号,是平台给的;链接背后的视频,是平台提供的;用户付的钱,也是先进入平台控制的账户。

代理看似独立,实则完全依附于这个平台。平台方通常拥有后台最高权限,可以管理、甚至直接操作代理的账号。说得直白一点,平台想让哪个代理“干活”或者“消失”,在技术上是轻而易举的。这种从属和技术上的被控制地位,是非常明显的。

其次,我们来想想危害的根源。这个犯罪活动的核心危害,在于淫秽电子信息的制作和传播源头,以及维持整个非法销售网络运转的能力。这一切,都牢牢掌握在平台运营者手中。即便没有某个特定的代理,平台换个人或换个群,依然可以运作、传播并牟利。代理的存在,更像是一个“分销渠道”,让平台的运营更顺畅、辐射更广,但他们无法替代平台的核心功能。

辩护中如何争取从犯认定?

那么,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我们应该从哪些角度入手,为代理人员争取从犯的认定呢?根据经验,以下几个要点至关重要:

第一,必须将代理的行为放在整个犯罪网络中去评估。不能因为平台的老板没抓到,或者躲在境外,就把所有责任都“摊”到被抓的代理头上。孤立地、割裂地看待代理的行为,很容易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也就是判罚过重。

第二,要着力论证代理的被动性和依赖性。重点收集和阐明代理是如何接受平台的指令、规则,如何依赖平台提供的技术和资源,以及其在收益分配上并无主导权等事实。平台与代理之间的所谓“分成约定”,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强制力,平台拥有最终的分配决定权。

第三,要注意区分普通代理和“总代理”。当然,我们也要客观看待,在代理体系内部,“总代理”因为承担了发展、管理下级代理的角色,其作用和危害性确实比普通代理要大。在量刑上,总代理理应更重。但这并不意味着总代理就一定是全案的主犯。相对于平台创建者和核心运营者,他可能仍然处于从属地位。我们的辩护策略,也需要根据当事人在代理层级中的具体位置进行精细化的调整。

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独特的细节。核心思路是,向法庭清晰地揭示出,在这个环环相扣的犯罪链条中,我们的当事人所处的是被支配、被利用的辅助位置。他们的罪行当然需要依法惩处,但罚,也应当罚当其罪。争取从犯的认定,往往是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的关键一步。

希望今天的分析,能为身处迷茫的当事人和家属,提供一些清晰的思路。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策略,是维护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依靠。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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