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案件,看上去只是“醉驾致人伤亡”,但在法律的认定中,却牵涉到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行政法规与刑法因果关系的交叉,这里面的差别,足以决定一个人到底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甚至影响刑期长短。
一次会见中,我和当事人家属聊到他们对案件的困惑:事故认定书已经说对方主要责任,那为何当事人还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这其实是很多朋友的误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做出的行政责任认定,它的目的更多是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行政处罚服务。但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回到《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核心在于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足够的因果关系,以及该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实际作用比例。
换句话说,行政上的“主要责任”与刑法上的“主要责任”不是简单对等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逃逸的驾驶人通常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但刑事审判中还要看这个逃逸行为是否造成了事故或扩大了后果。如果它只是事后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并无作用,那么在刑法意义上,它就不能作为认定“主要责任”的依据。
在我办过的一些案件中,法院会仔细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实部分,尤其是事故原因的分析。比如这个案子里,两份认定书都一致认为:醉酒驾驶、疏于观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违规停车是次要原因。第二份认定书因逃逸行为,将停车方认定为主要责任,这就是依据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则。但法院最终没有机械套用这一结论,而是结合其他证据,判断醉酒驾驶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明显更大,因此在刑法上依然属于主要责任。
这就告诉我们,在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不是简单看纸面结论,而要分析不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有多大“贡献”,即因果关系的强弱。这也是辩护中一个重要突破口——如果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作用较小,责任比例降低,就可能改变罪名或刑期。
在交通肇事类案件里,辩护律师需要做的不仅是拿着认定书做文章,而是要深入案卷、视频、现场勘查材料,去找每个因素和后果之间的联系。比如,要去分析逃逸行为是否与死亡结果有关;或者疲劳驾驶是否比醉驾更接近事故的直接原因;又或者停车位置、道路条件是否足以让其他车辆安全通过。
说实话,第一次遇到类似双认定书的案件时,我也花了不少时间来理清思路。关键是要把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的逻辑分清,再把每个违法行为的因果链条拆开看,这样才能找到切入点。只有这样,才能在庭上有底气和法官讨论罪名、责任比例,而不是被一纸认定书框死。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重要证据,但不能直接等同刑事责任。刑事审理要结合因果关系、行为作用大小来认定罪名和责任。在辩护中,如果能抓住这一点,就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