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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警惕!这些“帮忙买药”行为,可能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6-02-05

前几天,最高法发布了七起涉麻精药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我仔细看了一遍。说实话,看完后我心里挺不是滋味的。不是因为案子有多复杂,而是因为这些案例里,有好几个当事人,一开始可能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在“贩毒”。他们以为自己只是在“卖药”,或者“帮个忙”,结果一脚踩进了刑事犯罪的泥潭。今天,我想结合这些案例,跟大家聊聊一个特别容易被忽视,但又极其危险的误区。

误区一:我只是在“卖药”,怎么就成了“贩毒”?

很多药店、诊所的经营者,甚至包括一些“跑腿”人员,最容易陷入这个误区。案例一里的霍某,她经营药店多年,对药品管理的规定应该是清楚的。当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管制药品后,她选择把库存藏起来,拆掉包装,高价卖给那些没有处方的人。她可能觉得,我卖的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药”,顶多是违规经营。但法律看的是实质。当她把管制药品大量、频繁地卖给检测出阳性的吸毒人员时,这个行为的性质就变了。法院认定她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一点不冤。这给我们提了个醒:作为药品流通环节的“守门人”,一旦放任管制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哪怕没有直接的贩毒故意,也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二:我只是“跑个腿”、“代开药”,赚点辛苦钱而已

这个想法非常危险。案例五里的几位“跑腿人员”,就是栽在这上面。主犯陈某刚在微信群里招揽人手,去医院代开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阿普唑仑、佐匹克隆,然后收购转卖。马某、卢某辉等人觉得,就是用自己身份证挂个号、开点药,转手就能赚笔差价,这钱来得轻松。他们可能根本没细想,或者心存侥幸,认为这只是“违规开药”。但法律认定,他们明知这些是管制药品,仍为了牟利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实质上就是毒品犯罪链条中的一环。法院根据他们的作用大小,区分了主犯和从犯,但无一例外,都定了贩卖毒品罪。这给所有从事代购、跑腿工作的朋友敲响了警钟:有些“忙”不能帮,有些“钱”不能赚。面对他人让你代开、代购管制药品的请求,务必果断拒绝,这已经不是违规,而是犯罪。

误区三:利用管理漏洞多开点药,问题不大

还有一类人,觉得自己发现了系统的“漏洞”,可以钻空子。案例七的雷某就是这样。他因为手术需要,开始在医院开盐酸曲马多。后来他发现医院系统有漏洞,就办理了多张诊疗卡,在不同门诊反复开药。他可能觉得,这是我“凭本事”从医院开出来的药,自己处理一下怎么了?当他开始把这些药卖给吸毒人员时,性质就完全变了。从医疗用途的药品,变成了非法流通的毒品。最终,他因贩卖毒品罪获刑。这个案例还延伸出另一个重点:法院在审结案件后,还向医院和卫生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推动他们堵住管理漏洞。这说明,国家对于麻精药品的监管是全链条的,不仅打击贩卖者,也从源头上督促医疗机构加强管理。

最高法集中发布这些案例,信号非常明确:国家对于麻精药品犯罪的打击正在不断深化和细化。无论是药店诊所的经营者,还是普通的社会人员,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合法使用,它是药;一旦脱离监管,流入吸毒人员手中,它就是毒。任何为这个非法流通提供便利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毒品犯罪。

作为执业十八年的刑事律师,我见过太多因为不懂法、心存侥幸而身陷囹圄的当事人。法律的红线,从来不是模糊的。在面对可能涉及管制药品的事情时,多一分警惕,多一句询问,或许就能避免一场人生的灾难。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正从事相关行业,不妨把这篇文章转给他看看。有些错误,一旦铸成,代价实在太沉重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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