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在滨江的一次律师例会上,和几位同行聊起虚拟货币盗窃案件的定性问题。大家不约而同地说,这种案子最大的争议,不在于涉案金额,而在于到底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说白了,前者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后者法定最高刑只有七年。这种差别,对当事人和家属的意义不言而喻。
在我的办案经历中,尤其是涉及币圈的案件,法律界对虚拟货币的性质完全没有统一的答案。有些办案人员把它直接当成财物处理,依据盗窃罪追责;也有人认为它只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因此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这种差异不只是学术上的争论,它会直接改变量刑结果。我记得前年有个案子,当事人窃取了几万元等值的虚拟货币,一审按盗窃罪判了十年。二审改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后判了四年。这就是定性的力量。
还有一次,我和法官沟通USDT数额的认定时,对方竟然说“像股票一样,价格波动正常”。这让我意识到,即便办案多年的人,也可能对虚拟货币缺乏足够的技术理解。这种认知偏差,在刑事案件中会产生非常现实的后果。
重庆有个案子值得借鉴。被告人掌握了被害人数字钱包的密码,转移并出售了以太坊。法院讨论后,最终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没有按盗窃罪量刑。
他们的理由有两点:第一,虚拟货币必须依托信息系统存在,本质是电子信息数据,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第二,以盗窃罪量刑,涉案金额认定困难——是按购入价、转移时的市价还是实际获利?这些不确定性,会影响裁判的稳定和一致。而数据罪的量刑标准更确定,更容易统一尺度。
这类论证思路,对我们辩护律师来说很有意义。因为现实中,虚拟货币的价值变动、转换、多次交易,都会给数额认定带来麻烦。如果能把案件引导到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路径上,不仅规避了金额争议,还可能大幅降低刑期。
说到底,虚拟货币盗窃案的辩护核心在于三点:事实梳理、属性论证、证据边界。先搞清楚案发流程和资金流向,再结合政策、技术特性分析它是不是财物,最后要盯紧证据链,防止检方用不完整或有瑕疵的材料指控。
这不是一次庭审上的“灵光乍现”,而是长时间、多轮次的耐心沟通和材料比对。有的时候,我会提前准备对办案人员的解释方案,把虚拟货币的基本知识讲清楚,这样他们在定性时,才不会因为不熟悉而直接用最严厉的路径处理。
虚拟货币领域刑案的法律空白,意味着辩护空间的存在。对当事人而言,这也是在困境中寻求有利裁判结果的重要机会。辩护律师要做的,就是把这空间用好。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