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杭州下着小雨的午后,一位张先生的家属急急忙忙来到律所。他们的朋友因为虚假诉讼被羁押,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家属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能不能不被起诉?”
虚假诉讼,看似是一桩民事纠纷背后的“小动作”,其实在刑法里有明确的定位——它侵犯的是司法秩序。《刑法》对虚假诉讼罪有明确规定,核心是行为人明知事实,却通过捏造或虚假证据骗取法院的裁判。在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是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被法官察觉异常,随即中止审理,并将线索移交侦查机关。
这一罪名的敏感之处在于,它不仅涉及民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触及公共资金、金融机构的管理,比如本案中涉及提取公积金。一旦有牵涉公共资金的情节,检察机关通常会更加审慎处理。
所以,从法律属性来看,只要行为已经被查实,且有一定的社会危害,不起诉的空间通常会比较有限。这也是我在与家属沟通时第一时间说明的现实情况。
很多人会问:“既然获利不多,情节不算恶劣,怎么还这么严重?”我见过不少虚假诉讼案件,部分确实是为了套取小额资金,但司法机关评判的核心不在金额,而是行为本身是否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本案中,虚假的欠条金额不大,实际获利更少,但行为造成了提取公积金这一后果,性质因此显得突出。加上没有自首情节,虽然是初犯,但仅凭这点去争取不起诉确实难度很大。
在检察院阶段,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起诉的条件基本锁定在情节显著轻微或不需判刑的情形。本案虽非恶性案件,但牵涉公积金和诉讼秩序,已触碰到检方的底线。因此,与其把所有精力放在不起诉,不如更实际地转向缓刑的可能性。
缓刑,是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选择,允许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不必立即执行实刑。这不仅减轻了当事人和家属的压力,也为其今后的生活留出空间。
我通常会在这种案件中重点准备以下几方面的辩护材料:
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包括书面悔过、退赃退赔等。
初犯、偶犯的事实,辅以稳定生活、家庭责任的证明材料。
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论证,明确指出获利甚微且无持久性影响。
家属的积极配合与社会调查证明,体现当事人在外部环境中的可控性。
这些材料需要细致收集和整理,我通常会带领助理多次与家属沟通,有时甚至到当事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力求让检察官或法官充分感受到缓刑的合理性与人情味。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对于虚假诉讼这种触及司法秩序的案件,不起诉的门槛很高,尤其在涉及公共资金的情况下;但只要当事人在认罪、悔罪、赔偿方面做足功课,缓刑的窗口仍然存在。对于家属来说,及早准备这些材料,比寄望单一结果更务实。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