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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从AB贷骗局看诈骗罪立案的证据困境

2026-02-02

昨晚整理案卷时,我又翻到一份材料,当事人张先生坐在我对面,手里攥着一沓皱巴巴的合同和聊天记录,反复问我同一个问题:“叶律师,这明明就是骗,为什么就立不了案?”他的困惑,我几乎每周都能听到。很多人以为,只要自己被骗了,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就应该马上立案抓人。但现实往往复杂得多,尤其是在一些精心设计的“熟人”骗局里,证据的缺失常常成为立案路上最大的绊脚石。

你以为的“帮忙”,可能已踏入AB贷陷阱

张先生的情况很有代表性。他的朋友以参加钓鱼比赛资金短缺为由,请他做“紧急联系人”帮忙贷款。朋友、中介轮番上阵,说只是“套用一下征信加分”,钱款打到张先生卡里“过渡一下”再转出就好。整个过程听起来合情合理,充满了朋友间的信任和“江湖救急”的义气。很多当事人就是这样,在人情和轻信中,草草签下了自己都没看清的合同。等到银行催款电话打来,才发现自己成了白纸黑字上的“主贷人”。
这其实就是典型的“AB贷”骗局。A(实际用款人)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便拉来信用良好的B(像张先生这样的“朋友”)作为贷款主体。中介利用信息差和话术,让B误以为自己只是担保或辅助角色。一旦款贷下来,A拿钱消失,所有的还款责任就全部落在了B身上。从法律角度看,B签署贷款合同的那一刻起,就与金融机构建立了借贷关系,需要独立承担还款义务。至于B和A之间是借款还是被骗,那是另一层法律关系,需要另案处理。这个认知上的错位,是很多悲剧的开始。

为什么你的“诈骗”指控立案这么难?

当张先生意识到被骗,想去控告朋友诈骗时,却接连碰壁。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管辖范围,法院也表示不符合受理条件。问题出在哪里?核心就在于证据链的断裂。
诈骗罪的成立,核心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张先生需要证明的关键点是:朋友从头到尾都在说谎——没有真实的鱼塘、没有所谓的钓鱼比赛、借款用途是虚构的。但他手头的证据呢?有朋友事后补的欠条、有房屋抵押合同(但没登记)、有转账记录和催款的聊天记录。这些证据,恰恰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甚至因为欠条和抵押合同的存在,反而强化了“借款”的性质。至于最关键的“虚构事实”证据——证明鱼塘和比赛是子虚乌有的官方文件、中介承认骗贷的证言——他几乎都没有。那个知情的司机,其证言也只能证明贷款过程,无法证明朋友最初的借款理由就是骗局。证据链在这里出现了致命的缺口:你无法用借贷关系的证据,去证明一个诈骗犯罪的事实。

当刑事路径受阻,民事途径或许是破局关键

面对这种立案困境,当事人往往感到绝望。但法律途径并非只有刑事控告这一条路。在刑事立案条件暂不成熟时,果断提起民事诉讼,往往是更务实的选择。
就像在分析张先生的案子时,我建议他,可以考虑联合其他有相似遭遇的受害人。如果其他受害人手中,有能证明对方虚构“钓鱼比赛”项目进行借款的证据,那么将这些材料整合起来,力量就会大不一样。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比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要低。通过法院的审理、调查取证,有时反而能查清在刑事报案阶段难以查实的事实。一旦在民事诉讼中,发现了对方确实存在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确凿证据,这个案件就有了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可能,法院可以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条路可能更漫长,但它提供了一个让事实浮出水面的程序通道。很多时候,与其在“立不立案”的焦虑中等待,不如主动通过诉讼,去固定证据、厘清关系,为后续的一切可能性打下基础。

说到底,预防永远胜于补救。面对朋友突如其来的“借贷”请求,尤其是涉及需要你出面贷款、担保的情况,务必保持警惕。任何合同,签下名字前,一定要看清自己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别让所谓的“义气”,模糊了法律的边界。如果已经陷入纠纷,不要只凭感觉认为“这是诈骗”,就一头扎进刑事控告里。冷静下来,找专业律师帮你梳理一遍手头所有的材料,看看证据到底指向哪里,是民事纠纷,还是确有刑事犯罪的可能。找准方向,才能走对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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