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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诈骗罪的“虚构”与“占有”:一份无罪判决的启示

2026-01-27

在接待咨询时,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焦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借钱做生意,最后亏了还不上,对方去报案,这算诈骗吗?说实话,第一次遇到类似案子时,我也有点拿不准。但执业十八年,办过这么多经济类案件后,我渐渐看清了这里面的门道。今天,我想借一个外省某地的真实案例,和大家聊聊“借钱”与“骗钱”之间,那条法律到底是怎么划的。

“借”与“骗”的边界:什么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张先生,因为生意亏损背了债。他想翻盘,于是又借了一笔钱,一部分想继续投入经营,一部分拿去还了旧债。后来经营也没成功,债主报案,张先生就被抓了,一路到了法庭。家属找到我们时,几乎绝望,觉得“借钱不还”就是诈骗,板上钉钉了。

但问题出在哪?检察院指控的核心是“虚构事实”——说张先生谎称自己有厂房,骗别人借钱。公安机关查了,租给他地方的房东和几个债主都说,没见着厂房,认为他撒谎。乍一看,这欺骗行为好像成立了。但我们和当事人沟通,他坚持说自己确实为建厂投了钱,只是后来没搞成。一审时,经过补充侦查,他家属拿出了建厂过程中的开支明细,包括买材料、付工钱等等,加起来有几十万。法院看了这些银行流水和单据,认为这足以证明他确实为建厂支出了必要费用。

这里的关键区别就出来了。刑法上的诈骗,要求的“虚构事实”是“无中生有”的欺骗。比如,根本没有投资项目,纯粹编个故事骗钱。而张先生的情况,是“有但没做成”。他想建厂,也真金白银投了钱,只是商业风险导致失败了。这属于民事纠纷中的履约能力问题,或者说是夸大宣传,而不是刑法意义上能让对方彻底陷入错误认识的“虚构事实”。法院最终也认为,不能把“没建成”直接等同于“根本没想建”。这个点如果立不住,诈骗罪的根基就松了。

钱去哪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不在借,而在用

但问题还没完。控方接着指控,说张先生有高消费、赌博行为,这证明他借钱时就没想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实践中非常常见的一个指控思路。公安机关找了他的亲友来作证,说看到他出入高消费场所、用高档手机,甚至听说他以家人名义买了豪宅。

然而,到了法庭上,这些指控几乎全是“听说”和“看见”,没有任何客观的银行流水、消费记录或赌资往来证据能坐实他确实将借款用于了个人挥霍。指控说不出他具体在哪天、哪家店、花了多少钱去高消费或赌博。而另一方面,我们提交的银行流水却清晰地显示,借款的大部分流向了建厂开支和偿还之前的经营债务。

这一点至关重要。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法律无法钻到人心里去看,只能通过外在行为来推断。一个核心的推断标准,就是看资金去向。如果把钱用于承诺的经营事项,或者偿还因经营产生的正常旧债,这通常不能直接推定他“不想还”。反之,如果钱一到手就用于与经营无关的奢侈品、赌博或肆意挥霍,那“不想还”的意图就非常明显了。这个案子里,指控方在资金去向上拿出了扎实的反证,而控方的证据链却存在巨大缺口。

无罪背后的支撑:为什么证据链的“缺口”反而是希望

除了上面两点,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特殊情节:几位出借人本身是职业放贷人,借款涉及现金交易和利息计算问题,双方对到底借了多少、还了多少争议极大。连诈骗的“数额”这个基本要素都难以确定。基于这三点,法院最终作出了无罪判决。

我复盘这个案子,感触很深。它之所以能赢,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第一,是当事人自己坚决不认罪。在巨大的压力下,他没有选择“认罪换轻判”的捷径,这给了辩护律师坚持的空间。第二,也是更根本的,是案件证据本身存在硬伤。控方关键的指控点——“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都缺乏客观、充分的证据支撑,尤其是无法对抗那些证明资金用于正当经营的银行流水。

说这么多,归根结底是想告诉大家,不是所有“借款未还”都会走进刑事法庭的范畴。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之间,有一道由“行为性质”和“主观目的”构成的高墙。当这类问题发生时,恐慌没有用,关键是要冷静下来,厘清几个核心事实:借款的理由是否有真实的经营背景?拿到钱后主要用在了哪里?指控你欺骗或挥霍的证据,是扎实的客观证据,还是模糊的言词证据?

很多时候,希望就藏在这些细节的审查与对抗之中。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帮你找到这些细节,并把它清晰地呈现给法庭。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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