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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开设赌场罪的隐蔽陷阱与辩护要点

2026-01-26

前段时间,我接待了一位从杭州城北过来的当事人老陈。他开了十几年小超市,一直本本分分。见面时他满脸困惑,反复问我:“叶律师,我就是让人在店里放了台捕鱼机,顾客玩完换点小奖品,几千块收益,怎么就成了‘开设赌场’的主犯呢?”这个案子,点出了一个很多人,尤其是小本经营的店主,完全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无意的店主”:为什么你觉得冤,但法律可能不这么看

老陈的例子不是孤例。很多店主觉得,机器不是我的,我只是提供个场地,分点小利,顶多是“提供帮助”,怎么就和摆机器的人一样,成了“主犯”呢?这里的关键在于对“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理解。开设赌场,本质上经营的是一个供人赌博并完成资金结算的场所。如果那台捕鱼机具有“上下分”功能——即用现金买分(上分),用积分换钱或等价物(下分)——那么这台机器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微型的赌博结算单元。店主允许这样的机器放在自己店内经营,并参与利益分成,这在法律上就被视为提供了关键的经营场所和条件,与摆放者形成了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因此,司法机关很可能将双方都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收益多少,有时只是量刑情节,不改变行为性质的认定。

从“游戏币”到“结算闭环”:最敏感的那条线在哪里

那么问题来了,很多正规游戏厅也有抓娃娃机、射击游戏,也能兑奖品,为什么它们通常没事?这恰恰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一个隐蔽的、将游戏成果“变现”的结算闭环。正规的游戏厅模式,我们常称为“城市英雄”模式,玩家充值游戏币,赢得积分兑换礼品,礼品带走,流程就结束了。礼品是消费的终点。法律风险出现在下一个环节:如果游戏厅内或附近,存在一个心照不宣的“第三方回收点”,专门回收这些游戏赢来的礼品,再折价换成现金还给玩家,那么性质就完全变了。这个回收环节,相当于完成了赌博活动中最关键的“下分”和结算功能。原本无害的娱乐游戏,因为多了这个变现渠道,就演变成了赌博工具。很多店主出事,就是无意中卷入了这样一个闭环,自己成了闭环里提供场地和初期兑换(奖品)的一环。

辩护的“关键点”:如何厘清责任与争取空间

面对这类指控,当事人和律师不能束手无策。实践中,有效的辩护往往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首先,是精确区分角色。要全力审查证据,证明当事人仅仅是被动提供场地收取固定租金,还是主动参与管理、分成、为赌博活动提供直接帮助。这对区分主从犯至关重要。其次,是打掉“结算闭环”的证据链。要仔细核查,所谓的“回收变现”环节,是否与当事人有关联、共谋?当事人对此是否知情?如果回收是第三方自发行为,当事人并不知晓也未获利,那么其主观上就不具备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最后,是涉案金额的核减。这类案件的流水、获利认定往往比较粗放,律师需要通过精细的核对,将合法的商品销售收入、正常的场地租赁费用与赌博非法获利区分开来,尽可能降低认定的犯罪数额,为争取缓刑等较轻处理创造空间。

说实话,每次办这类案子,我心里都挺感慨。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只是行个方便赚点小钱,却一脚踏入了刑事犯罪的雷区。作为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在这复杂的局面中,帮当事人厘清他真正的行为边界,找到那些可以辩护、可以解释的空间。开设赌场罪量刑不轻,但并非没有辩护的余地。核心就在于,能否用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分析,把当事人从一个模糊的“共同犯罪人”形象中剥离出来,还原他本应承担的那部分、相对清晰的责任。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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