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办案中,我常遇到一类职务侵占案,手法隐蔽得连公司老板都很难察觉。不是直接拿钱跑路,而是在看似正常的业务流里,悄悄塞进一个“自己人”,把本该属于公司的利润,神不知鬼不觉地装进个人口袋。最近研读的一个杭州中院判例,就把这种“虚增交易环节”的把戏,剖析得明明白白。
这个案子里,某电子公司的两位销售负责人,伙同他人在公司与终端客户之间,硬生生地插入了六家经销商。这些经销商,要么是他们自己成立的,要么是关系密切的企业。手法听起来挺“商业”:先把公司产品低价卖给这些经销商,再由经销商加价卖给真正的客户,赚取的差价就被他们分掉了。
问题出在哪?关键在于,这个多出来的销售环节,能运转起来,全靠当事人手中的权力。他们利用负责经销商授权审批、产品定价、合同报价的职务便利,强行把这些关联公司授权为经销商。同时,又利用掌握客户资源的职务便利,提前与客户谈好一切,再要求客户必须从指定的经销商那里走账。说白了,整个流程从引入环节到运作环节,都紧紧依赖着他们的职务行为。这不是市场选择,而是利用职权人为制造的套利空间。
硬塞进去的“自己人”,真能起到经销商的作用吗?法院审查发现,这些经销商几乎是“空壳”。正常的经销商要垫资、备货、开拓市场、承担风险。而这几家公司呢?不需要开拓业务,订单全是当事人利用职务拿来的;甚至没有实际经营地,连接订单的人都可能没有,财务也是外包的。
它们存在的唯一价值,就是开发票、走个账,完成一次“左手倒右手”的形式交易。法官把这种现象称为“客观多余性”。也就是说,这个交易环节对于达成这笔生意而言,完全没有必要,它的设立目的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服务交易,而是为了截留利润。当中间环节不提供任何实质服务时,它的性质就变了。
环节是多余的,那被这个环节截留的利润,原本应该属于谁?这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灵魂拷问。可能有人会辩解说:“客户有选择自由,这差价是经销商凭本事赚的,又不是公司保险柜里现有的钱。”
但法院的观点很明确:这笔钱是公司的“应得利益”或“必得利益”。在这个案子里,终端客户指定要用这家电子公司的产品,而该公司在国内是唯一合法供应商。这意味着,这笔交易是必然发生的,交易对象是唯一确定的。如果没有中间那个被硬塞进来的经销商,公司本可以直接与客户签约,获得全部利润。当事人所谓的“保证了公司利润”,恰恰证明如果没有他们操作,公司的利润会更高。这部分被侵吞的差价,就是公司的财产。
所以,虚增一个不必要的交易环节,利用职务便利让其运转,并借此将公司必然可得的利润据为己有,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它披着商业交易的外衣,但内核依然是利用职权侵吞公司财物。对于企业和手握业务权的员工来说,这条法律的边界,需要格外清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