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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精神病人袭警案的取保候审路径

2026-01-26

袭警罪,在很多人的印象里,这是个一旦沾上就麻烦不小的罪名。如果再加上当事人有精神疾病,情况似乎就更复杂了。前年,我了解到外省某市的一个案子,情况就是这样。

一、 袭警案背后的特殊面孔

案情听起来并不复杂。一位姓董的先生,在北京某区域派出所,咬伤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公安机关很快以袭警罪立案,董先生随后也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表面看,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暴力妨害公务案件。但在律师介入后,事情的另一面才逐渐浮现。律师会见时发现,董先生的精神状态不太对劲。经过专业鉴定,他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意味着,案发时他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部分削弱的。然而,办案机关最初的关注点似乎并不在这里。他们更在意的是,董先生在接受讯问时,表现得能正常沟通,但就是不愿交代案情,也看不出明显的认罪悔罪态度。因此,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一直被拒绝。

二、 被忽视的“能力”与顽固的“态度”

这个案子当时陷入了一个常见的误区。办案方可能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简单理解为一个只影响最终量刑的从轻情节,而忽视了它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在强制措施适用上的关键意义。当事人不配合、不认罪,在常规案件中通常被视为“态度不好”,不利于取保。但如果这种“不配合”本身就是精神疾病的一种症状表现呢?这就好比要求一个发烧的人逻辑清晰地回答问题,他做不到,并非出于对抗,而是生理状态使然。很多家属在类似困境中会感到绝望,明明有鉴定报告,为什么还是被关着?问题往往就卡在这里:如何向办案机关有效证明,当事人那些看似“不配合”的举动,根源在于疾病,而非对抗。

三、 找到程序突破口:受审能力鉴定

当时,代理律师的辩护策略给了我很大启发。辩护工作分成了两条线。一条是实体辩护,比如质疑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论证当事人案发时可能根本没认出对方是警察,缺乏犯罪故意。另一条,也是更关键的一条,是在程序上寻找突破口。律师没有停留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个结论上,而是向前推进了一步。他详细总结了当事人每次会见时的异常表现,联系了专业医师提供书面意见,甚至协调检察官一同会见观察。所有这些工作,都指向了一个核心目标:向检察院申请对当事人进行“受审能力鉴定”。这个鉴定要解决的,是当事人当前是否具备理解诉讼意义、配合辩护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申请。鉴定结论是董先生不具有受审能力。基于这个结论,变更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就变得非常充分,取保候审得以顺利办理。

这个案子让我思考了很久。刑事辩护有时候就像解一个复杂的九连环,直接硬掰是没用的,你得找到那个关键的环扣。对于这类涉及当事人精神、智力状态的案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很重要,但它有时只是打开了第一道门。要真正解决审前羁押的问题,特别是在当事人无法正常沟通的情况下,“受审能力”可能是一个更具操作性的支点。它把讨论从“他过去犯罪时清不清醒”,转移到了“他现在能不能正常接受审判”这个更紧迫的程序问题上,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必要的医疗时机和更人道的处置方式。归根结底,法律不仅惩罚过错,也理应关照那些无法为自己有效辩护的特殊群体。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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