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工作关系,我去海关部门的次数多了些。一个直观的感受是,涉及动物,特别是各类爬虫、鸟类活体或其标本的走私案件,确实在增多。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一开始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可能只是出于个人喜好,或者想赚点差价,结果一不留神就触碰了法律红线。
这个罪的全称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它的特点很鲜明:入罪门槛不高,但刑罚很重,最高可以判到无期徒刑。说白了,法律对这类破坏生态环境和物种资源的行为,打击力度是相当大的。我接触过的当事人和家属,一开始大多很震惊,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很多涉案的朋友会觉得委屈:“我就是带个宠物,或者帮人运个东西,怎么就犯罪了?”这种想法很普遍,但恰恰是第一个要纠正的认识误区。
法律保护的,不是普通的猫狗,而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个范围怎么定?主要看两个名单:一个是国际上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另一个就是我们国家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像常见的球蟒、某些品种的鹦鹉,都在这些名单里。一旦被认定为走私这些动物,案件的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量刑的关键,几乎完全取决于涉案动物的“价值”。这个价值不是市场买卖价,而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评估出来的。司法解释把量刑分成了几档:价值几万元可能就够立案,处五年以下;价值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刑期就会跳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价值特别巨大,判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都有可能。所以,在法庭上,律师和检察官争论的焦点,往往就围绕着这个“价值”到底是多少、算得对不对。
了解了问题的严重性,接下来就要看,有没有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空间。根据我的办案经验,突破口往往藏在以下几个地方。
我举个例子。前年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被指控走私一种蜥蜴。初步鉴定价值不菲,眼看就要升档量刑。我们介入后,第一个动作就是反复审查那份《物种鉴定报告》。报告里写的是某种濒危物种,但我们发现,鉴定依据的图片比较模糊,描述的特征也不够独特,存在混淆近似物种的可能。于是,我们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并邀请了动物学专家提供专业意见。经过一番波折,最终的补充鉴定无法100%确定就是指控的特定濒危种。这个“不确定性”,就成了我们辩护的核心支点。
除了物种鉴定,还有几个重要的辩护方向。一是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如果当事人只是受雇进行短途运输,收取微薄的劳务费,对货物的真实性质完全不知情,也没有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知情,那么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就缺乏依据。二是看海关监管环节。是否一定构成了“逃避监管”?如果当事人进行了申报,只是相关许可文件有瑕疵,这与故意藏匿、绕关走私的行为性质是不同的。三是审查整个证据链条。从查扣、封存、送检到鉴定,任何一个环节程序不合法,都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从而动摇定罪的基础。
说一千道一万,这类案件辩护的核心战场,往往就是“价值认定”。因为刑期直接和这个数字挂钩。
这里面的学问很大。同样是走私一只鹦鹉,如果是活体成鸟、死体、蛋或者幼鸟,评估价值可能天差地别。更重要的是,现在很多涉案动物是人工繁育的子代,而不是直接从野外捕捉的。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精神,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物种,在定罪量刑标准上,与纯野生物种是应当有所区别的。这一点,在辩护时必须重点提出。
此外,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评估所依据的市场价格基准是否合理?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这些都需要律师像审计查账一样,逐项去核对、质疑。在一起走私动物标本的案件中,我们就发现,鉴定报告直接采用了国外某拍卖网站的高价作为基准,但没有考虑到标本的品相、年代、来源等对价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我们针对这一点进行了深入论证,最终法院在量刑时采纳了我们的部分意见,没有按照最初的评估价值升档处理。
说到底,办理这类案件,要求律师不仅懂法,还得稍微懂点“动物学”。要和当事人及家属充分沟通动物的来源、购买过程、饲养状况等每一个细节。这些细节,都可能成为影响物种鉴定和价值评估的关键因素。面对严厉的刑法条款,辩护工作必须做得格外扎实和细致,不放过任何一点对当事人有利的可能性。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