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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企业贷款中虚开税票与骗取贷款罪的边界

2026-01-16

前几天,有位从事企业融资中介的朋友和我闲聊时提起,他们在几年前帮客户改动过税票,用以提高贷款额度。客户是有真实经营的企业,也清楚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但后来觉得手续费太高,要求退费,双方没谈拢。这事过去了几年,但他始终担心会不会影响声誉,甚至引来刑事风险。

这类情况,其实不少做企业贷款的人听说过,但真正弄清其中法律界限的人不多。今天我就借这个例子,和大家聊聊企业贷款中涉及假资料、虚开税票,会不会触及骗取贷款罪,以及判刑的可能性。

贷款是否用于真实经营,这是第一道关口

在我接触的案件中,银行在判断贷款业务性质时,首先会看资金用途。如果这笔钱真的进入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即便后来因为经营不善亏损了,没能按期还款,从刑法角度看也未必构成骗取贷款罪。

原因很简单,这类情形下,银行通常会考虑企业破产、重组等解决方式,而不是一口认定是欺诈行为。只有当贷款从一开始就没有用于经营,而是挪作他用,或者用虚假材料骗取资金并造成金融机构实际损失,才可能触碰刑事红线。

不过,这里的“实际损失”界定很难。在现实中,即便客户出现逾期,银行也未必会觉得构成恶意骗贷。很多情况是双方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继续合作,这也是为什么真正的骗贷入刑案例并不多见。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直接导致贷款发放,需要细究

很多人会问:如果贷款是因为税票被改动而获批的,那是不是直接构成骗贷?我的经验是,不一定。要构成犯罪,必须是金融机构因为虚假的资料而作出贷款决定,并且因此遭受了实际损失。

在不少企业贷款中,税票只是银行综合评估的一环,并非唯一决定因素。贷款审批涉及的条件很多,比如企业真实经营数据、固定资产情况等。如果税票并非审批中的关键材料,那虚开本身并不会直接导向骗取贷款罪。

另外,一些企业存在少缴社保的情况,后续补缴在法律上也不能简单等同于骗贷。这些细节需要结合企业的还款记录、实际经营状况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材料瑕疵就定性。

判刑的关键在于损失与主观故意

说到底,骗取贷款罪真正关注的是两个要点:一是有没有主观上的欺骗故意,二是有没有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如果企业当初融资时确有经营计划,还款的能力与意愿都存在,即便过程中出现了税票改动等问题,也很难直接推定为刑事犯罪。

反之,如果贷款的目的就是获取资金用于其他非法用途,没有任何偿还打算,并且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损失了一笔不小的金额,这才是触犯刑律的风险点。

办这类案件时,我通常会仔细审查企业的资金流向、还款记录和审批材料的作用,同时从中寻找能证明贷款合法性的关键证据。就像拆九连环一样,每一环都要弄清楚,才能知道案件最终会走到哪里。

所以,面对类似情况,当事人不妨冷静评估贷款申请过程中的真实背景和材料作用,再结合还款及资金使用情况判断是否存在风险。一旦真的进入司法程序,辩护的方向就应该围绕“用途真实”“损失不成立”来展开。

归根结底,企业融资是经济活动的一部分,法律不是为了绊倒诚信经营的人,而是为了防范故意欺骗和恶意损害的行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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