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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非法经营罪中的资质与个人责任界限

2026-01-15

那天,在西湖区的一家咖啡馆,我与一位朋友聊起几个月前办过的一桩案子。这位朋友是某公司合伙人,公司拿着合法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却因为跑业务的操作方式,被指控非法经营。案件一出来,周围人都很困惑:公司有牌照,为什么合作人还会被刑事追责?

经营资质在前,个人责任在后

在刑事辩护中,类似的误解挺常见。很多人觉得,只要公司有资质,所有员工或合伙人的行为都会被“合法资质”保护。但事实远没有这么简单。案件里,这位朋友所有销售活动都是以公司名义开展——合同盖公司章、发票用公司抬头,连资金往来都走公司的账户。这意味着,他没有另立门户,没有形成单独的经营体质。只要经营行为隶属公司的业务范围,并且公司牌照覆盖所从事的业务,个人的行为通常就不会单独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法律的适用要看细节。例如,如果合作关系缺乏书面协议,检方有时会质疑资金与利润分配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辩护关键是证明人与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以及个人并不具备独立经营的性质。这是当时我发力的第一步——明确资质范围,澄清行为主体。

资金流向与经营性质的界限

刚才提到的资金问题,在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中往往是争议点。检方会调查资金是否单独进个人账户、是否形成独立的收入核算体系。本案资金主要通过公司账户和部门账户流转,没有单独设立个人账户来运营整个业务。这种模式在法律判断里很重要——它意味着经营的主体仍然是公司,合伙人只是参与业务分配。业务方式或许有管理上的瑕疵,但这种情况往往属于行政违规,而不是刑事犯罪。法理上,刑事追责必须建立在明确的独立经营和非法性基础上,否则就容易错用刑法,让本来是内部管理问题升级成刑事案件。

我常用一个比喻来解释:在正规工厂里,如果生产出了不合格产品,只有参与生产决策、拥有经营权和利润分配权的核心人员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普通员工或者缺乏决策权的基层管理者,很难直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营性质的界定,就像画圈,圈到哪里,决定了责任的边界。

否定非法性:从行为到意图的审查

最后,有些案子不仅要界定经营性质,还要否定“非法性”。我做辩护时,经常用不同罪名的类比帮助家属理解,比如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如果销售的是合法授权的产品,即便有人提出侵权指控,法律上的非法性也可能不成立,因为缺少混淆公众的要素。同理,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如果能证明部分履行,比如支付了前期成本、已经交付部分货物或服务,就能否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核心指控。换句话说,刑事案件中,意图的认定是关键环节。

本案我在结案时强调:当事人帮助公司拓展业务的动机是合法盈利,而非绕开资质私下经营或非法牟利。这种动机差异,在法庭上往往是裁定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说了这么多,其实归根到底,在非法经营罪的辩护中,首先要厘清经营主体和资质范围,其次要确认资金与业务的关联模式,最后要审查行为的目的与非法性。这三步如果走得稳,就能把行政管理的问题留在行政层面,把刑事风险挡在门外。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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