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好几位朋友来找我咨询,都是因为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电话里,他们的语气通常很困惑:“叶律师,我们公司就是买了点票,想少交点税,怎么公安局就找上门了?这罪是不是很重?”说实话,这类案子我办过不少,过去的处理思路和现在相比,确实有了些微妙但重要的变化。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实践中对这类行为的认定,有时候会相对简单。办案机关往往更关注行为本身:公司之间有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能不能对上?如果“三流不一致”,或者查实是纯粹“买票”抵扣,就可能被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接触过的不少当事人,一开始都觉得冤:生意不好做,有些成本开不出发票,为了降低税负才出此下策,主观上没想去骗国家的钱,怎么就犯罪了呢?
这种困惑背后,其实是一个法律定性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传统上被认为是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它被归在“危害税收征管罪”这一节里,但它的法律后果往往非常严厉,特别是涉税数额巨大的时候,刑期可能达到十年以上。这让我和我的团队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总是感到压力很大,因为一旦罪名成立,对企业和负责人的影响几乎是毁灭性的。
那么,关键的变化在哪里?就在于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深入辨析。最高司法机关近年来通过指导案例和意见,不断强调一个原则:办理这类案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不能仅仅因为形式上存在“虚开”行为,就一律按重罪处理。
这里面的核心区别在于:当事人通过虚开发票来抵扣,到底是为了什么?如果他的根本目的是将国家国库里的钱骗到自己口袋,那性质就更接近于诈骗。但如果他本身是纳税人,有真实的业务和销项,只是出于少缴、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去购买进项发票来冲抵,那么其行为本质更符合“逃避缴纳税款”。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前者像是伪造支票去银行柜台冒领,后者更像是做了生意但在报税时做了手脚,想方设法让自己“达标”免税或少缴。
我记得前年研究过一个外省某市的典型案例。一家公司负责人因虚开专票,一审被认定税额特别巨大,判了十多年。到了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其公司全年的经营情况,发现其有真实的销售额,购买发票纯粹是为了抵扣销项税,以达到不缴税的目的。最终,二审法院改变了定性,以逃税罪判处了六年。这个改判,可以说正是上述司法理念转变的一个生动体现。说真的,看到二审结果时,我也为当事人松了口气。
理解了定罪逻辑的转变,对于已经涉案的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接下来的路该怎么走,就显得清晰了一些。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叫做“行政前置”。
逃税罪有一个独特的“出罪”路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初次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如果当事人能积极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了行政处罚,那么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没有的“补救”机会。
所以,在案件处理中,我们律师团队现在会格外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已经介入?有没有下达相关的文书?当事人有没有可能赶在刑事程序深入前,完成补税和接受处罚这一步?很多案子,其实在税务稽查阶段就已经开始了,如果当时能妥善处理,后续的刑事风险可能就会大幅降低,甚至出现转机。昨晚加班看卷宗时,我还在想,有些案子如果早点进行专业的税务合规处理,当事人或许就不必走到刑事审讯那一步。
当然,这并不是说可以高枕无忧。如果税务机关已经做出了处理决定,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那么依然会构成逃税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时机和态度都非常关键。对于正在面临这类问题的企业负责人,我的建议是,务必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和税务人士的帮助,厘清行为的性质,评估是否存在适用“行政前置”程序的可能,并与办案机关进行充分、专业的沟通。这不再是过去那种“一抓一个准”的局面,法律已经留出了辩护和争取的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