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做刑事律师十八年,看守所会见的场景见过太多。上周会见一位当事人,那天杭州下着小雨,他戴着眼镜,看起来很斯文。家人告诉我,他就是帮亲戚朋友买买六合彩,收收码,拿点小回扣,就是个“打杂的”。这话我信,但案卷里那长达两三年的银行流水打印出来,厚厚一摞,数额加起来是个不小的数目。说实话,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面对这种情况,最困惑的往往是:我只是帮忙,怎么就成了“开赌场”的?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在这类案件中,一个核心的辩护思路是什么。
几乎每一位这类当事人的家属,都会反复强调同一个观点:“他/她就是帮个忙,跑个腿,收点辛苦费。”这种心情我完全理解。从情感上看,这似乎只是个“小问题”。然而,在刑事法律框架下,问题的核心立刻发生了转移。侦查机关关注的,不是当事人主观上觉得自己在做什么,而是他客观上经手的资金流水,以及这些流水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就像我遇到的这位当事人,他也很困惑,说每天固定时间有人转钱给他,他分不清是赌资还是别的什么。当公安机关把几年的流水打印出来让他签字确认时,那种视觉和心理上的冲击是巨大的。他认了,因为他确实收了这些钱。但认了这些转账记录,就等于认了所有这些钱都是“赌资”吗?这里就出现了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辩护空间。法律上对赌资的认定,绝非单凭一方的指认或流水打印件就能坐实,它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好比一条河,不能因为水流经过某一段,就说整条河的水都属于这一段。
那么,为什么我们那么关注究竟是哪个罪名?因为“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在刑法里,分量完全不同。前者是典型的“经营型”犯罪,打击的是组织和提供场所的行为,法定刑更重;而后者惩罚的是“参与型”行为。对于只是收集投注、传递信息、赚取佣金的底层人员来说,其行为模式更贴近于“参与”赌博活动(即为赌博提供帮助),而非“经营”赌场。
在前述案件里,当事人没有坐庄,不控制赌博的输赢规则,也不是平台的建立或维护者。他的角色,更像是一个链条末端的“通讯员”。将他的行为性质从“经营”拉回到“参与”,就是从“开设赌场罪”向“赌博罪”转变的法理基础。这不仅仅是罪名名称的变更,更是在量刑的天平上,把一个沉重的砝码换成了一个轻得多的。很多时候,成功的辩护就像是找到那个正确的“支点”。
道理明白了,但怎么实现这个转变呢?答案就在案卷的细节里。所有的辩护策略,都必须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分析之上。回到那个核心问题:如何质疑那份庞大的“赌资”流水?
我们会从几个角度切入:第一,每一笔转入的资金,是否有对应的下家赌客证言予以印证?第二,当事人获得的“回扣”或“报酬”,其计算方式是否清晰,能否与所谓的“赌资”总额区分开来?第三,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些流水中,混杂了正常的民间借贷、生意往来等其他性质的款项?办案就像解九连环,得找到那个最松动的环节。如果能够成功地将认定的“赌资”数额降下来,再结合当事人属于从犯、作用较小等情节,那么争取更轻的处理,甚至缓刑,空间就打开了。
我让团队重点研究的就是公安机关认定赌资的证据锁链是否牢固。这不是要否定所有事实,而是通过专业的审查,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精确地框定在其实际行为的边界之内。看到当事人和家属从最初的焦虑无助,到慢慢理解案件的突破口在哪里,这个过程,正是刑事辩护专业价值的体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