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杭州天气转凉,夜晚在办公室整理案卷,总会不自觉地泡上一杯热茶。茶雾氤氲中,思绪也常常会飘到一些已经办结,却依然让人回味的案子里去。
这让我想起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很多人都做过一个“电影梦”——投资一部电影,票房大卖,自己作为出品人,名字出现在大银幕上,名利双收。这几年,随着影视行业的发展,这个梦似乎离普通人越来越近。但梦做得有多美,现实摔得就有多疼。我见过不少当事人,当初怀着激动的心情投进一笔不小的钱,结果电影票房惨淡,别说收益了,本金都打了水漂。巨大的失落感袭来,他们第一反应就是:“我被骗了!”然后,一纸报案材料递交上去,原本的投资人,就这样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办案子办得多了,你会发现,很多事情的起点,往往都不是坏心思。就像这些影视投资案,很少有人一开始就是冲着“骗钱”去的。更多的情况是,投资者对电影市场抱有极高的、甚至是不切实际的期望。当电影上映后,票房远不及预期,他们无法接受这个商业上的失败,便开始怀疑项目从头到尾就是一场骗局。
这种心情我完全理解。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资金投进去,结果颗粒无收,换谁心里都不好受。但是,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上,投资失败和构成诈骗,是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办案子就像解九连环,得一环一环来。诈骗罪的核心,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就是说,得有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被说得天花乱坠,让你信以为真。如果电影项目本身是真实的,有备案、有剧组、也确实在拍摄和发行,那么即便最终票房不佳,通常也只能算是一次失败的商业投资,而不是刑事诈骗。
但这只是问题的表面。很多时候,真正的争议点,都藏在那些销售人员五花八门的话术里。
说到话术,我团队几年前在外省经手的一个案子,就非常典型。当事人李总,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负责人,被刑事拘留了,罪名是诈骗,后来检察院改成了集资诈骗罪,建议量刑是十年以上,一个非常重的刑期。他家里人找到我的时候,焦虑万分。
我记得那天杭州下着小雨,李总的妻子冒雨过来,坐下后第一句话就是:“叶律师,我们真的没骗人,电影是真的啊!”在和她以及后来会见李总的沟通中,我们拼凑出了事情的全貌。他们的公司确实在为一部真实的电影进行收益权转让,手续也齐全。问题出在哪了呢?出在了销售团队。为了提高业绩,团队里的一些男销售,在网络上把自己包装成年轻貌美的女性,去和潜在的投资人聊天。利用这种方式建立情感连接,沟通效率确实高了不少。但当一些投资人后来发现,和自己聊得火热的“美女”,现实中竟是个男人时,那种被欺骗的感觉瞬间爆发了。
这种操作,确实不道德,也带有欺骗性。但在法庭上,我们需要冷静地向法官和公诉人厘清一个核心问题:这种身份上的欺骗,是否等同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我们认为不能。因为投资人购买的,是影视项目的收益权,他投资的对象是“电影”,而不是那个和他聊天的“美女”。只要电影这个标的是真实的,那么销售人员在推销过程中的一些夸大或不当行为,按照最高法院相关会议纪要的精神,通常不构成诈骗罪。分清这一点,是这类案件辩护的关键。
厘清了诈骗罪不构成这个核心,我们的辩护方向就明确了。但这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因为即便不构成诈骗,还有一个“陷阱”可能在等着,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李总的公司没有向公众募集资金的金融资质。
所以,我们的策略很清晰:一方面,坚决做诈骗罪的无罪辩护,因为案件最核心的事实——电影项目的真实性,是成立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向司法机关坦诚,当事人的行为在募集资金的程序上存在违规,可能涉嫌另一项罪名。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往往能为案件争取到更多的理解空间。
这个案子持续了很长时间,开庭时,关于是否构成诈骗罪的辩论异常激烈。我们把所有证据摊开,从电影的备案许可,到拍摄合同,再到发行记录,一步步向法庭证明这个项目的真实性。最终,在庭审后,检察院经过内部的反复讨论,并与法院沟通,做出了一个决定——撤回起诉。当事人当庭释放。说实话,看到当事人拿到决定书时激动又有点不敢相信的表情,我也长长地松了口气。
这个案子办下来,我心里也很感慨。它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投资的高风险,也照出了刑事辩护的本质——无限地回归事实,冷静地适用法律。当事人身处困境时,往往是迷茫和恐惧的。作为律师,我们的责任,就是拨开情绪的迷雾,找到那条能够走得通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路径,然后坚定地走下去。有时候,转机,就藏在对事实的坚持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