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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告诉你:个体工商户员工“拿”钱,为何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6-01-06

前几天和团队里的年轻律师讨论案子,聊到一个挺有意思的问题:一个在自家开的“小商店”里打工的员工,把店里收来的货款悄悄装进了自己口袋,这该怎么定罪?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普通侵占。但实践中,这类案子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越来越多了。这背后,其实是一个法律上看似细微、却关乎当事人罪轻罪重的关键问题。

为什么不是普通侵占,而是职务侵占?

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拿”钱时,利用的是什么“便利”。记得我们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外省来杭的一位年轻人,在一家规模不小的水果店做配送员兼收银。工作了几个月后,他私下截留了几笔货款。家属找到我们时,非常困惑:“孩子就是帮忙送送货、收收钱,店也不是大公司,这怎么能算‘职务’犯罪呢?”

这里面的区别,就在于“基于委托的保管”和“基于职务的控制”之间那一条线。普通侵占,比如朋友托你保管一个包,你后来不还了,这破坏的是普通的民事信任。而职务侵占,前提是当事人因为在这个“单位”里担任特定岗位、履行特定职责,被赋予了在业务流程中控制、经手单位财物的权限。店老板让你去送货收款,是基于你“配送员”这个岗位身份产生的信任,这种信任关系,是嵌入了经济组织运行内部的。法律之所以对职务侵占处罚更重,正是因为它不仅侵犯了财产,还动摇了这种维系商业活动的基础信任。所以,哪怕是个体户的店员,只要他利用的是岗位赋予的、在经营流程中接触和控制货款的便利,行为的性质就已经发生了变化。

那问题来了:小小的个体户,也能算法律上的“单位”吗?

这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更想不通的一点。在大家朴素的认识里,“公司”才是单位,自家开的小店、小铺子,怎么能算呢?这个观念需要更新了。法律上判断一个个体户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里的“其他单位”,关键不看它有没有挂“公司”的牌子,而看它有没有“组织性”。

说白了,就是看这个小店,是不是已经脱离了“夫妻店”或者老板一人全包干的原始状态,形成了初步的内部管理和分工。比如,店里是否雇了不止一个员工?是否有了相对固定的岗位,比如有人负责采购、有人负责销售、有人负责配送收款?是否有基本的财物交接流程,比如出货要开单、收款要上交?如果这些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个个体户在实质上,已经具备了一个经济组织的雏形。它和雇员之间,就形成了基于岗位职责的授权与信任关系。这时,雇员利用岗位便利侵害财产,保护的对象就不再仅仅是老板个人的钱包,而是这个小小经济实体的财产权利和内部管理秩序。近年来,随着商业形态的发展,司法实践也越来越倾向于对具备一定组织规模的个体户进行实质认定,将其纳入职务侵占罪的保护范围。我们去年在滨江区处理的一个类似案件,法院正是基于该店铺有明确分工和财务管理流程,最终认定了职务侵占罪。

所以,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和家属首先要理解,定性的关键不在于店面招牌是什么,而在于经营的实际模式和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是纯个人帮工,还是基于组织分工的职务行为,这中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也提醒经营者,即便是个体户,随着规模扩大,内部管理的规范同样重要,它不仅是经营的需要,也在法律上划清了不同性质行为的边界。

法律概念的界定,往往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而不断丰富。作为律师,我们的任务就是帮助当事人穿透这些专业的壁垒,理解其行为在法律坐标系中的真实位置。无论是争取罪轻辩护还是厘清案件性质,都离不开对这些细节的精准把握。每个案子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看懂门道,才能找到出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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