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接待了一位企业主,他经营着一家米线厂。他说自己“没做错什么”,但为什么其他同行联合起来不供货、不合作,甚至逼得他只能停产?这让我想到一个真实的案例——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垄断纠纷案。今天,我想借这个案例,谈谈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如何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在昆明市的一场米线行业“整合”中,润某公司联合多家米线厂和摊位,通过签订《购销合同》《合作协议》《供货协议》,表面上是统一价格、规范市场,实际上却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横向垄断体系。
这些经营者之间达成了固定价格、限制交易对象、联合抵制第三方等协议。比如,他们规定:只有加入协议的厂家才能供货;如果中间商或摊位销售了非协议厂家的产品,就面临高额违约金,甚至被断供。这种行为不仅排挤了竞争对手,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这类协议看似是“合作”,实则是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这些行为构成了对易某润滇公司的联合抵制,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除了横向协议外,润某公司还通过与上下游的中间商、摊位签订协议,形成了一整套纵向控制机制。例如,它给中间商价格优惠,换取其只配送协议内的米线产品;又向摊位收取保证金,要求其不得销售非协议厂家的产品。
很多人会问:既然这些协议涉及上下游,那是否就不算横向垄断了?答案是否定的。法院明确指出,纵向上游下游的行为,是为了强化横向协议的执行效果,并未改变其本质。也就是说,**即使有纵向安排,只要核心目的是达成横向协议中的联合抵制,仍然构成违法。**
这也提醒我们,在商业合作中,不能为了“控制渠道”而设置层层壁垒,否则一旦触及法律红线,后果将不堪设想。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企业在制定合作规则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不要参与固定价格、分割市场或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哪怕出于“行业自律”目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2. **谨慎使用“排他性条款”**。比如,要求供应商不得与其他客户合作,或要求经销商只能销售某品牌商品,这类条款容易引发反垄断调查;
3. **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在签署任何合作协议前,应由法律顾问评估是否存在潜在的垄断风险;
4. **遇到不公平竞争行为时,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像本案中的易某润滇公司一样,遭遇联合抵制后,依法维权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合法合规的经营环境。面对竞争,我们要用规则说话,而不是用协议压制对手。只有这样,市场才能真正实现良性发展。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