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这些年,除了诈骗、涉赌这些常见案子,还有一种咨询时常让我感到心情复杂。经常有当事人或家属,语气里带着困惑和一点小心翼翼,问我:“叶律师,家里实在困难,想把孩子送给条件好的人家养,收点营养费,这……违法吗?”说实话,每次听到这样的问题,我都得在电话这头先停顿几秒。因为这里面的界限非常微妙,一步踏错,就可能从无奈的送养滑向犯罪的深渊。今天想和大家聊的,就是一个从一审有罪到二审无罪,最终为这个模糊地带划出清晰红线的真实案件。
几年前,在北方某地,发生过这么一起案子。一位叫潘某的女士,因男友涉案被羁押,自己未婚先孕且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抚养即将出生的孩子。经朋友熊某荣介绍,她认识了婚后多年无子、经济条件不错的曾某英。曾某英主动提出愿意收养孩子,并支付几万元的“感谢费”。孩子出生后,双方在某律师事务所签了送养协议,潘某收了对方给的包括垫付医药费在内的几万元钱,孩子由曾某英带走抚养。
后来案发,一审法院认定潘某和介绍人熊某荣构成拐卖儿童罪,收养人曾某英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三人都被判了刑,有的实刑,有的缓刑。判决一下,几个人都提出了上诉。这个结果,在当时看来似乎“顺理成章”——收了钱,把孩子给了别人,不就是“卖”吗?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撤销原判,宣告三人无罪。
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反转?问题就出在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一审可能更多地看到了“收钱”和“送孩子”这个表象,而二审则深入探究了行为背后的动机、背景和每一个细节。
这个案子二审改判的核心依据,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司法文件里的规定。它明确指出,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收了钱,就是拐卖。
那么,怎么判断有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呢?法律给了我们几个需要综合考量的角度:一是看送养的背景和原因,是不是迫于生活困难、没有抚养能力;二是看有没有收取钱财以及钱财的性质,是主动索取、讨价还价,还是对方基于感谢主动给予的;三是看是否考察了对方的抚养目的和能力,是不是完全不在乎孩子给谁,只在乎能拿到多少钱。
回到刚才那个案子,二审法官正是用了这把“尺子”去衡量。首先,潘某送养孩子,是因为男友在押、自己未婚且无经济来源,是典型的“无力抚养”,她在生产前后两次去征求孩子父亲意见,自己也反复犹豫,这都说明她不是把生育当成牟利工具。其次,在整个过程中,是收养人曾某英主动提出并确定给钱的数额,潘某没有主动索要或讨价还价,甚至表示“钱多钱少无所谓,只要对孩子好”。这笔几万元的费用,考虑到曾某英的经济状况和她曾花费巨资做试管婴儿的背景,被认定为属于“感谢费”的范畴,而非“巨额钱财”。最后,潘某还特意去了解了收养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抚养意愿,双方还正经地签了送养协议,约定了探望权,这说明她关心孩子未来的生活环境。
把这些点连起来看,一幅完整的图景就清晰了:这是一个出于无奈、为孩子寻找更好出路而进行的民间送养,而非以孩子为商品进行的贩卖。因此,潘某和介绍人不构成拐卖,曾某英自然也不构成收买。
这个无罪的判决,并不是鼓励大家随意送养并收取费用。恰恰相反,它为我们划出了一条必须警惕的高压线。在实践中,如果因为极度困难确实需要考虑送养,有几个细节至关重要,它们往往是司法机关判断你真实意图的关键。
第一,送养的原因必须是真实、迫切的。像案例中那样,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抚养能力,是关键。第二,绝对不能主动提出收费,更不能就“价格”进行协商。钱财的性质,最好是对方出于同情和感谢,主动提出的、用以补偿你生育和营养支出的费用。第三,也是常常被忽略的一点,你必须切实地去了解收养方。他们的人品如何?经济条件怎样?是不是真心想要孩子、有能力抚养孩子?最好能有基本的了解过程和一些证据。最后,一切都要在合法的框架下进行咨询和办理,虽然现行的收养法对民间送养程序规定严格,但了解法律程序本身就能体现你的态度是慎重而非草率的。
法律并非不近人情。它严惩的是将亲情明码标价、把孩子当作货物的罪恶,但对于现实困境中那些无奈、挣扎且真心为孩子未来着想的父母,也留有一扇基于严格审查的窗。这扇窗很小,规矩很严,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在维护人伦底线与法律威严之间,一种艰难的平衡。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