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加班整理案卷时,我又翻到一份材料。当事人是位五十多岁的工厂主,因为公司资金链断裂被指控诈骗。他坐在我对面,双手微微发抖,反复说:“叶律师,我就是想好好做产品,钱都投进去了,怎么就成了骗子?”这种场景,我执业十八年来见过太多。许多勤恳经营的企业主,可能因为市场突变或决策失误导致暴雷,一夜之间从企业家变成“犯罪嫌疑人”。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中间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记得前年,杭州滨江一位张先生找到我。他的科技公司因为一笔研发投资失败而暴雷,欠了供应商不少钱。我仔细核查了他们的账目和会议记录,发现几乎所有资金都流向了产品研发和团队工资,张先生自己甚至抵押了房产。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出在哪?就在于法律上认定诈骗罪的关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换句话说,钱拿去干什么了?是像张先生一样,实实在在地投入生产经营,期待未来盈利;还是被用于个人挥霍、购买豪车豪宅,或者直接转移隐匿?前者是商业风险,后者才可能触及刑事红线。法律不会因为经营失败而惩罚企业家,它惩罚的是以经营为名、行侵占之实的行为。弄清楚资金的真实去向,往往是辩护的第一个突破口。但这只是内在动机,企业对外呈现的样子,同样至关重要。
刚才提到的主观目的,很多时候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反推。这就引出了两个必须审视的环节:宣传的真实性与签约时的履约能力。我遇到过一些案子,当事人对外描绘的商业模式听起来天花乱坠,但仔细一查,没有任何可实现的技术基础或市场依据,纯属“画饼”。这种建立在虚构事实上的宣传,风险极高。反之,如果商业模式有合理的市场调研、技术论证或过往成功案例作为支撑,即使最终失败,也很难直接认定为诈骗。
紧接着要看的,是暴雷那一刻的“履约能力”。市场风云突变导致资金链断裂,和签合同时公司就已经资不抵债、根本无力履行,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性质。这就需要考察签约那个时间节点的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供应链是否稳定、是否有正常的现金流。比如,去年我办的一个案子,当事人在签约时刚获得一笔投资,生产线完整,只是因为后续原材料价格暴涨而崩溃。这与一开始就设下骗局、空手套白狼有着本质区别。然而,行动永远比言语更真实,当危机来临后当事人的反应,才是最能说明问题的。
当公司暴雷,当事人的第一反应是什么?这是判断的另一个分水岭。是积极沟通、尝试以物抵债、寻求第三方筹资还款,还是直接失联跑路、隐匿资产?积极的止损和偿债努力,是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证据。我见过一些老板,自己四处借钱甚至打工来一点点偿还欠款,这种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会得到非常正面的评价。
最后,还要回到源头,看看“被害人”当时是怎么想的。对方是基于对当事人当时宣传的完全信任而签约,还是同时也考虑了行业前景、个人交情或其他商业因素?这是一个“多因一果”还是“一因一果”的复杂判断。企业经营本身风险就高,只要守住了不骗、不逃、不私吞这三条底线,即便结果惨淡,通常也不应轻易上升为诈骗犯罪。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如果当事人或家属遇到类似指控,最紧迫的事情就是在第一时间,系统地整理和固定所有能证明上述五个方面的证据:真实的财务流水、研发投入记录、客观的宣传材料、签约时的资产证明、危机后的沟通还款记录等等。这些材料,往往比事后任何解释都更有力量。
刑事辩护的路从来都不好走,但理清法律界限,本身就能带来转机。很多时候,问题不在于失败了,而在于如何向法律证明,你从未想过欺骗。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