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结束一个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讨论,我又想起几个月前在西湖区的一次会见。当时当事人坐在看守所的会见室里问我:“上游企业已经被判虚开,那我们是不是也没救了?”——这个问题,我听过太多次。
很多人,包括部分办案人员,容易把一个简单的逻辑当成必然的法律结论:上游虚开,下游自然也是虚开。但在我的执业经验里,这个认定并不总成立。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的相关批复早就指出,如果下游交易是真实存在,有业务实质,那么即便上游有虚开行为,下游也不能机械地套入同一结论。
我记得前年办过一个类似案子,某科技公司作为下游企业,与上游确实做了实实在在的项目合作,合同、发货单、银行流水都齐全。最后法院采信了我们提交的证据,认定下游没有虚开行为。这类案件最怕的就是“以点带面”的推断,所以当事人家属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尽早收集和保全真实业务的全链条资料。
刚才说的只是第一道关,第二道关是税务处理与刑事办案的衔接问题。我在去年就碰到过一个麻烦事,当事人已经完成了进项税转出——税务局没有任何异议——但办案人员依然要求提供所谓的“完税证明”,否则补税。
这本质上是两个系统的认定尺度差异。税务处理是行政程序,关注是否少缴、多抵的问题;刑事认定则是看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虚开税票等条款。它们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实际操作中,如果税务环节已经处理到位,律师需要在刑事环节同步解释清楚,并提交规范的税务处理资料,避免重复负担和不必要的补税压力。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跨领域的知识融合。虚开案件不仅要懂《刑法》,还要懂税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部分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上很专业,但在税务、知识产权或集资等专业领域未必熟悉,这在我十八年的执业中屡见不鲜。
我的建议是,当事人和家属在选择律师时,最好考虑其在该类型案件上的实际经验。虚开案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万能模板,隔行如隔山,一个真正懂税务实务的辩护律师,往往能找到别人忽略的突破口。
虚开发票类案件的辩护,看似只是法律问题,实则是法律与专业业务的交叉地带。越早找到专业化的团队介入,越有可能在复杂的程序和定性中争取到最合适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