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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袭警罪:厘清“行为”与“故意”的两个辩护要点

2026-01-06

深夜的咨询电话里,那句“叶律师,我老公喝多了,什么都不记得了,怎么就袭警了?”我听过太多遍。酒精,常常成为记忆的断片处和行为的失控点,但在法律面前,它很难成为免责的万能牌。前几天复盘团队经手的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的经历就格外典型:酒后与朋友争执、被带上警车、踢踹手机误伤警察、进看守所后又与狱友冲突。一连串事件像推倒的多米诺骨牌,而最初的那一下,就源于酒后的失控。

醉酒不是“免责金牌”,但可能是辩护的起点

很多家属的第一个困惑是:他喝得烂醉,断片了,不知道自己干了什么,这也算犯罪吗?答案是肯定的。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不承认“酒后无德”可以作为开脱的理由。就像张先生,他第二天对警车上的事毫无记忆,但这不影响对他当时行为的法律评价。

然而,醉酒状态在辩护中并非毫无意义。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控制能力,这正是辩护需要精细考量的地方。当事人当时究竟是想攻击警察本人,还是仅仅想踢开那个正在拍摄他的手机?他能否准确控制自己踢踹的方向和力度?这直接关系到行为性质的认定。在类似案件中,我们会着重审查执法记录仪或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反复揣摩动作的瞬间,结合当事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去尽力还原他行为时的真实意图。醉酒,让他的记忆模糊,但也让案件细节的审查变得更为关键。

袭警罪的关键:行为是否针对“人”的故意攻击

袭警罪保护的法益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因此,构成此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请注意,是“暴力袭击”警察本身。这就引出了张先生案子的一个核心辩点:他踢的是手机,不是警察。

手机砸伤警察,这是一个间接的、附带的结果。辩护时需要全力厘清:他的脚部动作,目标是那个让他感到不适的拍摄设备,还是手持设备的警察?如果是前者,那么其行为更偏向于阻碍执法的性质,与直接对警察人身进行攻击的“袭警”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存在区别。当然,这需要坚实的证据支持,特别是那段关键的手机录像。如果录像能清晰显示他的动作轨迹是指向手机,那么争取定性上的改变(如变为妨害公务)或罪轻处理,就有了现实的基础。说到底,辩护的功夫,常常就下在这“行为”与“故意”的毫厘之间。

“蝴蝶效应”:监内打架会让事情复杂数倍

如果说警车上的行为还有辩护空间,那么张先生在看守所内再次打架,则几乎亲手关上了从宽处理的大门。司法机关在考虑是否取保候审、是否适用缓刑时,必须评估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一个在失去人身自由的环境下仍不能控制情绪、再次触犯监管规定的人,很难让检察官和法官相信他出去后能遵纪守法。

张先生将狱友打成轻伤二级,这本身就可能涉嫌新的故意伤害犯罪。两件事叠加,给办案人员的印象就是“屡教不改”、“极具人身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前期的袭警情节存在争议,想争取取保候审也变得异常艰难。这就像救火,火场里原本有一处明火(袭警),我们正在想办法扑救,当事人却又点燃了另一处(监内伤害),结果就是火势失控,救援难度呈几何级数增长。因此,我总是告诫当事人和家属,在任何阶段,克制与配合都是最重要的,一次新的冲动,足以毁掉之前所有的努力和可能存在的转机。

面对像张先生这样的复杂情况,辩护工作必须分步走、抓重点。首要目标是厘清袭警行为的本质,通过证据审查争取定性上的有利认定。同时,必须正视监内打架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往往是量刑时的关键考量因素。刑事辩护没有魔术,有的只是对证据的穷尽审查、对法理的深刻理解,以及在困境中为当事人寻找最优路径的坚持。道路虽然坎坷,但专业、细致的分析永远是拨开迷雾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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