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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别慌,死因鉴定是关键

2026-01-04

办了十八年刑案,最让人心里一沉的,就是卷宗里出现“死亡”两个字。这不仅意味着一个生命的逝去,更意味着当事人和家属将要背负上千斤的重担。最近,我们团队就接手了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王阿姨是一位退休护士,因为非法行医,在输液过程中病人意外死亡。家属情绪激动,案子很快就到了公安机关。面对这种情况,恐慌是本能,但作为律师,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拨开情绪的迷雾,找到案件的真正核心。

后果很严重,但别被“死亡”二字吓住

王阿姨的案子,听起来确实很棘手。她持有的是过期的护士证,在个人诊所帮忙输液,结果出了人命。从表面看,无证行医、造成死亡,似乎每个要素都指向了最坏的结果。很多家属找到我时,第一句话往往是:“叶律师,人没了,是不是一切都完了?”这种绝望我见过太多次。但我想说的是,在过失犯罪的领域,尤其是在涉及专业判断的案件里,结果严重,不代表法律责任就一定大。办案子有点像解九连环,得一环一环来,不能被最后那个死结给唬住。

关键的第一环,就是“因果关系”。通俗点说,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导致了死亡这个结果?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甚至,只是一个无关的巧合?很多人以为,只要人是在输液时没的,那输液就是原因。但在法律上,这种“看起来”的关联是远远不够的。这只是故事的开始,真正的关键,藏在一份很多人都会忽略的文件里。

一份鉴定报告,如何成为扭转乾坤的关键?

这份文件,就是死因鉴定报告。在王阿姨这个案子里,我们第一时间就申请了死因鉴定。等待结果的那段时间,说实话,我们心里也没底。但当报告出来那一刻,我感觉整个案子的走向有了转机。鉴定结论认为,王阿姨的输液行为,只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次要作用”。这个结论太重要了。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过失犯罪理论,一个仅仅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致人死亡”。

拿着这份报告,我们在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阶段,向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我们的观点。最终,检察官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在没有进行任何赔偿的情况下,直接为王阿姨办理了取保候审。这让我想起前几年办的另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当时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案子到了检察院阶段阻力重重。但我们同样是通过一份关键的死因鉴定,证明死者的根本死因是心源性猝死,与我们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即便家属强烈反对,检察院还是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做出了绝对不起诉的决定。你看,同样是涉及“死亡”的案子,一份专业的鉴定,就能让结果天差地别。

法律的缝隙:“造成死亡”与“情节严重”的天壤之别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既然王阿姨的行为只是次要原因,那是不是就完全没事了?这就要谈到法律的精细之处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法律明确区分了“造成就诊人死亡”和“情节严重”两种情况。如果一个行为被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那处罚会非常重。但如果像王阿姨这样,行为只是死亡的次要诱因,并未直接导致死亡,那么就很难被认定为前者。

但这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这种行为,虽然够不上“造成死亡”,但依然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犯罪。这里的差别,就是辩护的空间所在,也是我们作为律师要去努力争取的。它可能决定了当事人是面临牢狱之灾,还是能够争取到一个相对轻微的处理结果,甚至是不起诉。所以,当家属面对这种突发状况时,最应该做的不是被“人死了”这个结果吓得六神无主,而是要立刻冷静下来,寻求专业帮助,把所有精力都集中在探究死因、厘清因果关系这个核心问题上。

刑事案件的处理,从来不是简单的情感判断,而是一个精密的逻辑推理过程。每一个案件,都像一台复杂的机器,里面有无数个齿轮在咬合转动。我们的工作,就是找到那个最关键的齿轮,轻轻一拨,让整个机器的运转回到它应有的轨道上来。即便局面看起来再糟糕,只要找准了方向,就总有争取转机的可能。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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