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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谈:判决书中情感与法律的边界

2025-12-29

记得前几年,我在西湖区办过一个经济犯罪案件,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家属最关注的问题,不是胜负,而是判决书上的几句话。哪怕赢了案子,若判决书用了某些情感化或道德化的词汇,他们也会反复问我:“叶律师,这话什么意思?”——这就是判决书语言的分量,它既是法律的载体,也是公众理解法律的重要窗口。

情感化用语为何容易造成理解偏差

在法律文本中,“同情”“可怜”“气愤”这类词,很容易让人觉得法官在表态。但我们得明白,判决书是法律意见的呈现,不是日记簿。有些情况下,法官或许真心对当事人的遭遇感到不安,但一旦把这种情绪写入判决书,就可能让人产生矛盾感:既然同情,为何不支持?

这种语义落差,在民事、刑事案件中都存在。在刑事领域,我见过因程序瑕疵而不得不释放嫌疑人的情况,哪怕侦查机关辛苦取证,最终还是要依法处理。如果在判决书里写“心疼侦查人员付出的努力”,公众很可能会觉得这是在为结果找借口。法律的严谨和情绪表达,就像油和水,混在一起往往会让判决变得模糊、不易被信服。

所以,我一直跟团队强调,辩论时可以表达共情,但判决书的用词要保持客观、理性,让事实和法律逻辑自行说话。

道德评判与法律评价的界线

前面我们说到“赖账目的”这种词,这是典型的道德化判断。道德评价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但判决书首先要遵循法律评价。比如诉讼时效,法律赋予被告提出时效抗辩的权利,不管公众觉得这种做法“不厚道”,只要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它就是合法的。

在刑事案件中也有类似情形,比如非法经营罪中的“低价倾销”,公众可能会用“扰乱市场”来谴责,但在法律构成要件里,我们需要的是具体的经营方式、金额规模、违法所得等证据,而不是绝对化的道德标签。

判决书中混入道德措辞,会让法律逻辑变得松散,甚至让人看不清判决到底依据了什么。换句话说,要让公众明白“法律认可”和“道德喜欢”不一定是同一回事,这样才能避免期望落差带来的误解。

准确释法,才能让公众信服

说到底,判决书要做的是释法明理,而不是情感输出。在处理案件时,无论是民事的诉讼时效抗辩,还是刑事的证据排除,都需要明确告诉当事人: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这份规定在当前案件里如何适用,得出的结论依据是什么。

就诉讼时效而言,法官若能在判决书中解释它的立法目的——促使权利人及时维权、保障证据有效——并结合案件的具体认定过程,就能让人理解即便原告很辛苦,也没在时效内起诉,法律依然要保护被告的抗辩权利。这种释法会让人知道,结果不是随意的,而是制度设计的必然。

我常和当事人说,判决书是法律逻辑的工作说明,不是道德评奖的场合。如果逻辑完整,条文清晰,即便结论不尽人意,也更容易被接受——因为大家会感受到,法律是按照自己的规则在运转。

从多年的经验来看,判决书在情感、道德与法理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反而能让法律的权威更稳固。当事人可能会失望,但不会困惑——这就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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