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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析: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认定误区

2025-12-29

很多人,尤其是一些经营者,会有一种错觉:别人的商标是“DIOR”,我只要稍微改动一下,加个花纹,或者添几个无关痛痒的字,不就和原品牌不一样了吗?上周和一个在滨江经营公司的朋友喝茶,他还半开玩笑地说:“叶律师,我要是做活动,把商标换个字体,加点装饰,应该没事吧?”我心里咯噔一下,这种想法实在太普遍,也太危险了。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聊聊什么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相同商标”。

加个花样,不等于换了牌子

前几年,上海有这么个案子。一位黄某,经营公司,组织了好几场儿童时装表演活动。他们用的宣传标识,核心是“DIOR”这个词,但做了一些“小修饰”:有的在“DIOR”右上角加了些花纹;有的则是写成“DIOR FASHION SHOW”。在黄某看来,我加了东西,这和原来的商标不一样,怎么能算假冒呢?活动是收取报名费的,几年下来,累计收入达到八十余万元,这可不是个小数目。

问题就出在这个“不一样”的认知上。法律上的“相同”,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一模一样”,范围要宽得多。办案机关和法院审查时,看的不是你和原商标有没有区别,而是这点区别是否足以让消费者区分开。这个案子里,“DIOR”本身是核定在“时装表演”等服务类别上的驰名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你在它基础上,无论是加点花纹装饰,还是加上“时装表演”的英文翻译,这些添加的内容都属于“装饰性”或“描述性”的,非常薄弱,并没有创造出新的、独立的品牌含义。在消费者眼里,核心吸引力和认知来源,依然是“DIOR”这个牌子。这个认定过程,就像判断一杯水,无论你加了一粒糖还是一点色素,它本质上还是一杯水,而不是别的饮料。

怎样才算“基本无差别”?

那么,法律上到底怎么界定这个“相同”呢?这就要提到司法解释里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这个认定标准看似抽象,其实有很具体的考量因素。像上面案例中,法院在裁判理由里引用的规定明确指出,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缺乏显著特征的要素”,不影响体现原商标显著特征的,就可能被认定为“相同商标”。

什么是“缺乏显著特征”?简单说,就是这些添加的部分,本身不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比如商品通用的型号、产地、质量、功能用途的说明,或者像“公司”、“集团”这类词汇,以及一些简单的装饰性图案。黄某案中加的花纹和“FASHION SHOW”(时装表演)字样,恰恰就属于这一类。它们没有改变“DIOR”作为商标核心识别部分的事实,反而可能让消费者误以为这就是“DIOR”官方举办的儿童时装秀。这就够了,这就构成了刑事打击意义上的“假冒”。

看到这里,可能有些经营服饰、礼品、电子产品的老板会后背发凉。因为实践中,很多所谓的“微创新”、“借鉴设计”,都可能踩中这条红线。办案机关判断时,会站在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水平去考量,而不是用专业鉴定人员的放大镜去对比细节差异。

给经营者的提醒:模糊地带最危险

说了这么多,核心就一句话:在商标使用上,千万不要抱有“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这个案件的结局是,黄某因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参与的另一位同事王某也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一笔可观的收入,换来的却是沉重的刑责。

作为经营者,应该如何避免呢?首先,在使用任何品牌标识前,尤其是那些知名品牌,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查询其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其次,如果确实想借鉴或获得授权,一定要联系商标所有权人,获取书面许可。最后,如果自己的经营活动已经涉及了类似模糊地带,感觉不安,最理性的做法是尽快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刑事律师,对风险进行评估,而不是自己琢磨“我觉得这不算抄”。

刑事风险往往始于商业上的一个模糊选择。商标领域,尤其是知名商标,其保护边界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坚固得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本质上也是在保护自己的事业和人身自由。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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