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有个朋友来咨询,说他公司用AI做图被告了,语气里满是困惑和不平:“叶律师,我们用的是最先进的AI技术,生成的图和原图又不一样,怎么就算侵权了呢?”这不是个例。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普及,很多企业,尤其是电商、文创领域的从业者,都抱有这样的误解,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慌了神。今天,我们就结合前不久法院判决的一起真实案例,聊聊这个看似“先进”,实则暗藏刑事风险的操作。
这起案子很简单。外省某电商公司的负责人,和一位在线上卖拼图的合伙人商量,想找些好看的图案做成拼图来卖。他们没有去找原作者购买授权,而是直接把别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丢进AI软件里,使用“图生图”功能,统一设置参数,然后从生成的几张图里,挑出和原图最像的一张。就这么简单几步,一张“新图”就诞生了,再把它印制成拼图销售,几个月时间卖出去数千件,非法经营额达到了数十万元。
当事人觉得,我用了AI,图是软件“生成”的,又不是我直接复印的,顶多算“借鉴”或“二创”。但法律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关键在于,法律上的“复制”,并不要求百分之百、分毫不差的物理性临摹。法院在比对后发现,AI生成的图片,在轮廓、构图、线条、元素分布等核心表达上,与权利人的原作品“实质性相同”。这就像用一台高精度的彩色复印机,复印了一幅名画,哪怕纸张质感、油墨光泽略有不同,它复制了画作最核心的独创性表达,这就构成了侵权意义上的“复制”。很多人的第一道误区就在这里,以为“看起来不一样”就等于“法律上不侵权”。
刚才提到的那个“实质性相同”的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这就引出了本案,也是所有著作权纠纷的核心法律概念——“独创性”。法律保护的不是一个点子或风格,而是那种具体的、带有作者个性烙印的独创性表达。要构成一件受保护的新作品,前提是它必须具有“独创性”,包含了“独立完成”和“创造性劳动”两层意思。
那我们回头看看案子里用AI“图生图”的过程:导入原图,点击“图生图”,设置固定参数,然后在机器给出的几个结果里,选一个最像原图的。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对最终图片的智力贡献在哪里?是设计了全新的构图吗?是增添了独创性的情节或元素吗?都没有。他们所做的,仅仅是给机器一个明确的指令:照着这个样,再给我画一个很像的。法院认为,这种操作对生成结果的智力贡献微乎其微,产出的图片没有脱离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范围,因此不具备新的“独创性”。它只是一件披着AI技术外衣的侵权复制品。技术的先进性,在这里并没有改变行为的侵权本质。
说到本质,这起案件给所有运用新技术的创业者提了一个醒。我遇到过不少初创团队,他们充满热情,觉得用AI“优化”、“生成”图片是提高效率的捷径,却完全忽略了版权审查这个最基础的环节。案子里,当事人不仅用AI生成了图,还把这些图制成拼图实物销售,这就落入了刑法打击的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一旦非法经营额达到一定标准(比如本案的数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从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面临有期徒刑和罚金。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该如何避免踩坑呢?说到底,最“智能”的做法,恰恰是一些“不智能”的笨功夫:
首先,源头要清晰。在使用任何外部图片、设计素材前,务必审查其版权归属。明确获得了授权,或者使用明确标注可商用的开源素材,这是底线。
其次,过程要留痕。如果确实需要使用AI进行创作,尽量从文字描述(Prompt)开始,让AI进行相对独立的生成,并保留好完整的创作过程记录。避免直接拿他人的成品作品作为AI输入的“底板”。
最后,意识要前置。不要抱有“用AI改改就查不到”的侥幸心理。本案的判决已经清晰地表明,司法实践完全有能力穿透技术表象,去认定背后的侵权实质。
技术是工具,它放大效率,也放大风险。用AI“图生图”或许只需点击几下,但它所触发的法律后果,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去弥补。在拥抱新技术的同时,保持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和了解,恐怕是所有商业行为中,最不可或缺的“智能”。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