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我坐在杭州的办公室里,明显感觉到一种变化:电话那头咨询的案情,开始频繁出现“境外”、“跨国”、“外籍人员”这些关键词。当事人和家属的困惑,往往不仅在于案情本身,还在于那些我们都不太熟悉的“外国法律”到底是怎么回事。
涉外刑事案件,听着专业,但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比如,一位张先生在海外被外国合作伙伴骗走了一笔不小的数目,对方的行为在当地是否构成犯罪?又比如,李总公司涉及的某项技术出口,在某个东南亚国家被视为违法,这会影响我们这边的案件定性吗?这些问题背后,都绕不开一个核心环节——“域外法查明”。说直白点,就是搞清楚外国的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很多朋友一听要查“外国法”,第一反应可能是:“这和我们有什么关系?不是按中国法律判吗?”
关系很大。用个不恰当的比喻,域外法查明,有时候是给咱们的司法程序加的一道“双保险”。根据我国《刑法》,在特定情况下启动管辖权(比如保护管辖,即外国人在外国侵害我国或我国公民利益),有个重要前提叫“双重犯罪原则”。简单说,这个行为不仅按我国法律算犯罪,按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也得算犯罪才行。这时,查清“犯罪地法律”就成了关键第一步。
除了判断管辖权,它还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判断从国外调取回来的证据合不合法。人家外国警察或司法机关是按他们本国程序取证的,我们得确认这个程序在他们那儿是合法的,这个证据我们才能用。二是启动引渡程序的前提。想把一个身在国外的嫌疑人弄回来受审,同样需要确认其行为在两国都构成犯罪。
所以,查明域外法不是学术探讨,而是直接关系到案件能不能办、证据能不能用、人能不能抓回来的现实问题。
搞清楚了要查什么,下一个问题更关键:查来的外国法律,在咱们的刑事法庭上,到底扮演什么角色?是把它当成一份“证据”,还是视为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这在实务中看法不一。有一种观点认为,它就是证据。尤其是涉及管辖权时,检察机关需要出示它来证明启动程序的依据,辩护方也可以对它的真实性、版本有效性提出质疑和质证。这听起来对保障当事人权利很有利。
但另一种观点,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更倾向的做法,是把它看作“免证事实”。什么是免证事实?就是法官、检察官履行职务应当知晓的事实,不需要另外举证证明。把它归为这一类,最大的好处是灵活。如果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来要求一份外国法律文本,从取得途径到认证程序会非常复杂,可能卡住整个案件进程。而作为免证事实,检察院、法院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专业数据库、学术机构、甚至互联网官方渠道等多种相对灵活的方式来查明和确认,效率会高很多。
我记得有个案子,控辩双方对某国某项商业规定的理解有分歧。我们作为辩护方,提供了该国权威法律学者著作中的相关解读。法庭组织双方对此发表了意见,并最终采纳了更符合该国司法实践的理解。这个过程,域外法材料虽未经过严格的证据质证,但它的内容和适用解释,仍然在法庭上得到了充分的讨论和审查。
说了这么多,对于身处涉外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最实际的问题可能是:我们能做什么?
首先,要有这个意识。如果你的案件涉及跨国因素,无论是行为地、嫌疑人国籍还是证据来源在境外,“外国法律”很可能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议题。它不一定是坏事,有时恰恰是辩护的突破口。比如,论证某个行为在当地不违法,从而动摇“双重犯罪”的基础,可能直接影响管辖权能否成立。
其次,积极提供线索。当事人、家属或涉案公司,如果在境外有合作伙伴、聘请过当地律师、或对当地行业规则有所了解,这些信息和渠道都非常宝贵。及时、完整地告知你的律师,能帮助律师团队更高效地定位需要查明的法律领域和寻找查明的途径。
再者,理解并配合程序。域外法查明需要时间,尤其是通过官方司法协助渠道,周期可能较长。家属需要有一些耐心。同时,对于检察院或法院查明的域外法内容,律师会进行专业审查,判断其真实性、时效性以及对我们案件的具体影响。如果发现重大问题,会依法提出意见。
涉外案件的棋盘更大,规则更复杂。但无论如何变化,核心依然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法律公正的追求。域外法查明这把“钥匙”,用得好,既能维护司法主权,也能确保案件办理不偏离公正的轨道。作为律师,我们的任务就是厘清这团跨国迷雾,找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那条路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