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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析:合同诈骗罪中履约能力的认定误区与辩护要点

2025-12-29

一个常见的认识误区:没还钱就等于诈骗?

最近接待咨询,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上来就问:“叶律师,对方签了合同没给钱/没交货,这是不是就是合同诈骗?”语气里满是焦虑和困惑。说实话,这类问题我每周都会遇到好几次。我能理解,当一笔生意泡汤、款项追不回来时,人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我被骗了”,并倾向于用刑事手段去解决。但法律层面的判断,远比这种朴素的感受要复杂和精细。很多时候,这中间隔着一道叫做“履约能力认定”的鸿沟,而掉进认识误区,恰恰是很多普通经济纠纷被错误推向刑事案件的开端。

履约能力的“三种状态”: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要拨开迷雾,关键在于准确理解什么是“履约能力”。在我经手的案件里,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最容易产生分歧的,也恰恰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它简单分为三种状态:完全有、部分有、完全没有。很多麻烦,就源于把“部分有”错误地等同于“完全没有”。

举个例子,我曾经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王总在外省某市做生意,因为公司有几笔银行贷款到期,资金暂时紧张。他为了周转,与李总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收了数十万的预付款。后来因为贷款续贷出了点问题,货没能按时全交上。侦查机关一开始认为他“负债经营”,属于“无履约能力”,涉嫌合同诈骗。但我和团队仔细梳理了他公司的资产、订单流水和后续的补救措施,发现他在签订合同时,完全有部分生产能力,也在积极组织生产,只是受突发金融政策影响导致了延迟。这属于典型的“部分履约能力”,而不是彻底的无能力。最终,这个观点被采纳,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了不起诉的结果。这个案子告诉我,不能简单地以“有负债”或“存在经营困难”就一刀切地认定无履约能力,必须动态、整体地去看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前后的资产、信用和真实意图。

更有意思的是,即使“完全有履约能力”,也不必然安全。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充足能力,但根本就没打算履行,收钱就是为了非法占有,那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反过来,签合同时“完全没有能力”,但事后通过努力获得了能力,并且积极去履行了,哪怕最终没完全履行,也更可能被认定为民事欺诈,不触及刑律。你看,问题的核心,从来不是能力“有”或“无”的静态标签,而是行为人“用这份能力来做什么”的动态过程——是真心想做生意,还是一开始就琢磨着空手套白狼。

给当事人和家属的几点实用思考

那么,当自己或家人卷入类似的合同纠纷,甚至已经被刑事立案,该怎么看、怎么办呢?基于这些年的实战经验,我分享几个思路。

第一,不要急于给事情“定罪”。尤其是家属,在焦虑中很容易用最坏的罪名去套对方的行为。先冷静下来,梳理整个合同的洽谈、签订、履行过程,重点收集能证明对方有积极履约行为或努力意愿的证据。比如,对方为生产进行的采购记录、与上下游的沟通记录、遇到困难后主动提出的解决方案等等。这些材料,是后续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向办案机关澄清事实的基础。

第二,理解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简单说,民事欺诈的核心是“骗你做出一个不划算的交易”,而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是“骗你交出财物,我根本不想交易”。前者意图在于通过履行(哪怕是不对等的履行)获利,后者意图在于直接非法占有财物。所以,判断的重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履约能力的变化和履约行为的努力程度,是推断这个目的的关键。

说真的,有些案子办下来,我心里也不是滋味。看着原本可能是生意伙伴的双方,因为沟通不畅、经济环境突变,一方现金流断裂,另一方愤而报案,最终让一个商业风险演变成刑事案件,对双方都是伤害。作为律师,我的工作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可能地还原商业活动的本来面目,把属于民事调整范畴的纠纷,从刑事追诉中剥离出来。

总之,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个精细活,它考验着办案人员、也考验着辩护律师对商业逻辑和法律原则的综合把握能力。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最关键的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把事实的链条清晰地呈现出来,让“履约能力”这个看似抽象的法律概念,通过一个个具体的证据和行为,变得可以被客观衡量。这条路或许不易,但厘清方向,本身就是走出困境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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