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朋友觉得,只要自己不建网站、不开直播,网络上的那些“小电影”、“小图片”看看也无妨。但现实是,不少当事人仅仅因为一次转发、一次分享,甚至只是在一个群聊里上传了几个视频,就突然被警方带走,面临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指控。直到坐在审讯室里,他们还困惑不已:“我只是在群里发了一下,怎么就犯法了?”实际上,这类案件的关键,往往不在“看了什么”,而在“做了什么”以及“如何被证明”。
去年,我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某公司职员张先生。他平时爱在网上冲浪,也会在一些小群里分享一些“资源”。直到警察找上门,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反复翻阅案卷,问自己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侦查机关拿出的这些证据,真的能百分之百锁定就是他做的吗?
这不是狡辩,而是刑事证明的基本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里,首要的辩护方向就是从证据上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来说,要紧紧抓住三个关联性的审查:
账号关联性:用来发布内容的论坛账号、网站会员账号,注册信息是谁的?登录的IP地址能不能追踪到当事人常用的设备或网络环境?尤其是那些服务器在境外的平台,要建立这种关联的证明标准非常高。
工具关联性:用于传播的微信、QQ号,是不是当事人本人实名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没有证据证明案发时就是本人在操作?
内容关联性:涉案的淫秽视频、图片,是不是从当事人控制的电脑、手机里直接提取出来的?
我见过不少案例,当事人用了非实名的虚拟账号进行操作,或者是在网吧等公共网络环境下登录。一旦这些关联链条出现松动,无法形成唯一、排他的指向,那么“定罪”这座大厦的地基就不稳了。把住这第一关,是很多案件取得突破的起点。但即便身份被认定了,辩护的战场还远未结束。
如果说第一个问题是“有没有”,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有多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刑期,与传播的数量、尤其是实际被点击的次数直接挂钩。法律规定得很明确,点击数超过一定标准,刑期就会从三年以下,跳到三到十年,甚至十年以上。因此,对“点击量”证据的质证,往往是决定量刑轻重的生死战场。
这里面的门道很多。首先,起诉书里那个动辄数万、数十万的点击数字,是怎么来的?很多色情网站或APP的服务器设在境外,侦查机关很可能无法直接调取原始服务器数据。那么,这个点击量是网站页面上自己显示的数字吗?这个数字本身就有大问题。它可能包含了页面自动刷新、同一人重复点击、甚至网络爬虫程序产生的无效流量。在没有经过专业鉴定、无法排除重复点击的情况下,直接把这个数字当作“实际点击数”来定罪量刑,证据上是站不住脚的。
我记得前年办过一个外省的案子,当事人已经被拘留了,但侦查机关在半个月后才去远程提取服务器数据。数据显示,他被抓后,其账号下上传的内容点击量还在疯狂增长,达到了一个天文数字。这明显不合常理。我们抓住这个“提取时间”的程序瑕疵,以及数据在当事人无法控制期间发生变动的客观事实,坚决提出该电子数据不具真实性与完整性。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排除了这部分点击量证据,当事人的刑期也因此大幅降低。
所以,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的眼睛会死死盯住电子证据的提取程序:取证手续是否合法?取证过程是否规范?数据有没有被污染或篡改的可能?通过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层层质证,很多看上去“铁板钉钉”的巨额点击量,其实是可以被合理质疑甚至推翻的。这需要律师不仅懂法,还要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有深入的了解。
说到底,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但法律的利剑也必须精准地落在确凿的证据之上。面对这类新型网络犯罪,焦虑和害怕解决不了问题。冷静下来,从最基础的证据关联性入手,再到关键的量刑数据上去寻找突破口,是走出困境的理性路径。这需要专业、耐心,以及对程序正义的坚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