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案件中,表面相似的情形,背后可能是截然不同的法律逻辑。最近我在杭州接手的一起二审案件,就让我再次感受到,辩护策略的方向如果一开始就偏了,后续可能要付出极大的代价去纠正。
几个月前,一位张先生的家属找到我,带着一份厚厚的一审判决书。他在一审中被判了十年。翻阅案卷后我发现,一审时辩护的重心放在证明他有资金实力、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这在一些借贷型诈骗案件确实是有效的思路——因为如果能证明当事人只是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不涉及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就有可能转为民事案件处理。
但问题是,这个案子并非借贷型,而是典型的请托型诈骗:所谓请托型,就是当事人收了别人的钱,承诺帮别人办事,比如打通关系、协调资源、疏通流程。如果一开始就没有打算或能力去办事,即使手上有充裕的资金,这个承诺依然构成虚构事实——法律上就会认定为诈骗。这也是一审策略的致命偏差。
说实话,第一次接触请托型诈骗时,我自己也花了很长时间去梳理它和借贷型的差别。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借贷型的关键是“钱会不会还”,请托型的关键是“事会不会办”。方向错了,证据再充分也没法打动法官。
既然案件类型明确了,二审我们就必须调整策略,把重点放在证明张先生确实在履行承诺,是真帮人办事。这个“帮”不是口头说说,而是要用尽可能多的客观证据去还原。
我们重新调查了他在案发期间与哪些关系户有过接触、实际向对方提供过多少资金;我们去核实这些关系户是否真实存在,甚至尝试联系他们出面作证;我们比对电子通信记录,查找约见某位负责人、支付款项的痕迹,哪怕只是短信或转账截图等“蛛丝马迹”。
让我惋惜的是,这些工作在一审几乎都没有做,或者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材料。这导致法庭只能依据表面资金进出,无法判断其背后的事务活动逻辑。
在与家属沟通时,我明确建议:即使关系户的帮忙行为可能涉及违纪违规,那也是另外一个法律评价问题。但只要能证明确实在为案外人提供帮助,就能打破“虚构事实”的诈骗成立条件,这也是争取减轻甚至改变罪名的关键。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诈骗罪的辩护并非一套通用模板。事务处理型、借贷型、交易型——每种模式的突破口都不同。请托型诈骗要先回答的问题是:当事人有没有真实履行办事过程?如果有,就要把过程尽量还原出来,并用证据支撑。否则,即便当事人资产充裕,有还款能力,也无助于改变诈骗的定性。
这就像医生看病,先分清病种,再选疗法。病种判断错误,治疗方向注定事倍功半。在刑事辩护中,尤其是诈骗案件,这显得尤为重要。
所以,如果案件涉及帮人办事的情形,当事人和家属应该在最初就把所有事实细节、证据线索交给辩护律师,让律师尽快判断案件模式。这样不仅能避免一审策略失误,也能大大增加后续争取无罪或罪轻的可能性。
法律的逻辑很细,也很冷静。但只要方向对了,哪怕是在二审,我们依然有机会找到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