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这十八年,我见过太多焦虑的家属,他们冲进我的办公室,最常问的问题除了“叶律师,人能不能出来”,就是:“叶律师,我们能看看案卷吗?想知道里面到底是怎么写的。”这个问题,看似简单,背后却牵涉到刑事辩护中最核心的权利,也折射出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的困惑与不安。有些律师可能会含糊其辞,或者干脆拒绝。但我的答案一直很明确:不仅可以,而且必须看。
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一些比较年轻的律师,或者说对辩护权利理解不够深入的同行,他们也知道要跟当事人核对证据,但这个“核对”往往只停留在笔录上。他们会把当事人的几次讯问笔录打印出来,在会见时让当事人确认“这句话是不是你说的”。这当然是必要的,但如果仅止于此,那就好比医生看病只问症状,却不看检查报告,是远远不够的。
办案子就像解一个复杂的九连环,得一环一环来。当事人的口供只是其中一环,那些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才是串起整个链条的关键。我总跟我的团队说,法律规定从审查起诉阶段起,律师就可以和当事人核实证据,这里的“证据”是全部证据,而不是打了折扣的“部分证据”。试想一下,一份指控当事人诈骗的合同,一份显示资金往来的银行流水,一段看似不起眼的监控录像,如果不让当事人亲眼看到、亲耳听到,他怎么可能回忆起几个月甚至一两年前的细节?单凭律师转述,信息在传递中难免失真,更别提发现其中隐藏的矛盾和突破口了。很多冤假错案的源头,往往就出在对这些关键证据的忽视上。
说到这里,我想起几年前办的一个案子。庭审进行到质证环节,公诉人出示了一份关键的聊天记录,用以指证我的当事人李总。但这份记录并非来自李总本人,而是另一位所谓的“同事”。我当即向法庭指出,这份聊天记录存在明显的瑕疵,内容也不真实。李总也根据我们庭前核对案卷时发现的疑点,清晰地说明了问题所在。
这时,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公诉人没有回应证据本身的问题,反而将矛头指向了我的当事人,厉声质问:“你怎么会知道这份聊天记录?是谁透露给你的?”没等李总回答,我又一次打断了他:“公诉人,证据是我和当事人一起核实的,这是我们辩护律师的法定义务。请问,这有什么问题吗?”
对方显然没料到我会如此直接,随即提出,律师提前向当事人展示证据是“违法行为”,甚至扬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我。说实话,那一刻我心里是有点火气的,但这火气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当事人本该拥有的权利。我平静但坚定地回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辩护律师有权也有义务与当事人核实全案证据。我们的工作,欢迎任何合法合规的监督。”后来,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虚张声势”,他们笃定一些律师或者当事人不懂法、不敢当庭反驳。但辩护权是需要我们自己去争取和捍卫的,你退一寸,对方就可能进一尺。
说了这么多,我想告诉你的是,让当事人看案卷,不是律师的一种“恩赐”,而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和辩护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尤其对于那些案情复杂、证据繁多,或者当事人坚信自己无罪的案件来说,这一点至关重要。
我之前在外省某市办案,几十本的案卷材料,我们不仅给当事人看,还逐页逐帧地核对。在看守所里,我们就把大量的书证、图片、电子数据监控截图摊开来,和当事人一起研究。连看守所的管教人员过来,看到的都不是我们在传递什么信件,而是在认真地核对案卷里的书证,他们也表示理解和同意。因为大家都明白,只有这样,当事人在法庭上才能做到心中有数,面对公诉人的讯问,才能有理有据地回应,而不是一脸茫然,连自己当初说过什么、做过什么都记不清了。
所以,如果你的家人正身陷囹圄,案件存在重大争议,请务必和辩护律师沟通,要求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核对。这不仅仅是“看一看”,而是要达到“掌握”的程度。只有当事人自己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了如指掌,律师的辩护策略才能得到最有效的执行,庭审效果才可能达到最佳。别让本该属于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因为一些错误的理解或不必要的胆怯,而成为一纸空文。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