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滨江,我接到一个案子。当事人一上来就说,案件在本地一直“卡住”,迟迟没有进展,甚至感觉有越来越不利的倾向。遇到这种情况,我脑海中的第一反应,就是审视案件的管辖问题——这往往是打破僵局的一把钥匙。
很多人对管辖权的理解停留在“法院在哪儿审”这样的表层。但在刑事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不仅影响审理地点,更可能直接左右案件的走向。比如,有的地区办案习惯、资源配备甚至法律适用的侧重点都会不同,这对案件的处理会产生微妙的影响。
我办案的经验是,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提管辖权异议。如果案件在现有管辖地对当事人并没有不利,甚至反而更有利,那就没有必要为了调整管辖而动这个棋子。相反,如果明显存在不利局面,或者遇到不听取合理辩护意见的阻力,这时候就该认真考虑提出管辖权异议了。
打个比方,管辖权的调整,就像下棋时换一个战场。有些棋盘,你一上来就发现对方已经布满攻势,那就得想办法把战场转到一个更有空间发挥的地方。
不过,这只是第一层考虑。下面还有更复杂的问题隐藏着。
刚才说的只是单一案件的状况,现实中还有另一种常见情况——关联案件的管辖问题。比如,在共同犯罪中,不同嫌疑人的涉案地区可能不一样。张先生的部分行为发生在外省某市,而李总的犯罪行为可能在本地,这时就可能出现管辖权的重叠或争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关联管辖的原则,司法机关可以为了方便审理,把多个关联案件集中到一个地方管辖。有时,这种集中并不一定有明确的法律定性,只是出于“关联性”的考虑。但这就可能带来一个问题:被集中到的管辖地,对某位当事人来说,未必是最有利的。
前年我处理过一宗诈骗案,当事人的行为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却被拉到另一个地方与更复杂、更严重的案件一起审理,风险一下子就提高了。类似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有价值的,它不仅是程序上的权利,更可能是策略意义上的保护伞。
换句话说,有时案件的管辖地并不是天然合适,而是因为“被牵连”过去。这种时候,如果不去争取调整,可能就会失去一次降低风险的机会。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既然管辖权有这么大的影响,能不能随时提出异议?这里必须提醒,法律并不鼓励滥用管辖权异议。如果没有充分理由,一味换地方,不仅会拖延案件,还可能让司法机关认为这是“程序拖延”,反而不利。
我的建议是,先判断管辖地对案件结果的潜在影响,再评估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重大阻力。如果条件具备,就要尽早在程序允许的阶段提出,而不是拖到案件已进入审理后期。这样才能让异议真正发挥作用。
实际操作中,我会收集相关材料,证明换管辖地的合理性,例如案件事实发生的主要地点、证据收集的便利性、关联案件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等。这些都是法官、检察官衡量的重点。
归根结底,管辖权异议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案件争取到更好的处理环境;用不好,就可能徒增程序上的复杂性。每一步,都需要精准衡量。
从这些年的经验看,管辖问题虽然是程序性环节,但往往能成为扭转案件局面的关键。它不是频频出手的武器,却是在对当事人不利的局面下值得认真考虑的一步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