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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中,阅卷权为何必须寸土必争

2025-12-10

去年,我在杭州接手了一个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说实话,即便是我这样十八年经验的刑辩律师,第一次面对那样的场景,心里也一沉——当事人已经被留置了三个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按程序去检察院申请阅卷,本该是个顺畅的步骤,却在第一道关口卡住了。

从“程序合法”到“现实阻碍”

很多人以为,一旦案件进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按法律规定去阅卷,就是板上钉钉的事。但现实中,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有时并不这么直白。那天,检察院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我,需要请示承办检察官。我能理解他们的谨慎——职务犯罪有时候会有内部管理的特殊要求——但法律上,这并不是迟延或拒绝的理由。

工作人员打了电话,很快回来告诉我:检察官不同意。我很清楚,《刑事诉讼法》第38条明确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阅卷权,不存在必须检察官“批准”的前提条件。于是,我直接联系了承办检察官,得到的回复是他还没看案卷,需要时间决定是否接受。我当场表明不同意,并进入他的办公室,说明这是法定权利,不能以个人进度取代程序保障。

经过几轮沟通和翻译成法律语言的坚持,检察院领导最后同意了我的申请。那一刻我知道,这一关如果退缩,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整个辩护策略的设计。

关键文书不能缺

拿到材料的那一刻,我却发现少了起诉意见书。这份文件对辩护而言,就像地图上的方向箭头——它总结了监察机关在留置期内的调查结论,是判断案件核心指控和证据结构的重要依据。没有它,辩护就像战场上没有情报。

他们的解释是,这是“程序性文书”,不便提供。但从实践角度看,程序性文书有时正是锁定辩护突破口的关键。于是,我们再次沟通,用法律条文和办案实际的重要性来说服他们,最终成功拿到了起诉意见书。

说真的,一次次沟通的过程,挺像拆九连环——会遇到很多看似绕不开的环扣,只有耐心按程序一步步拆解,才可能走到最后。

为权利而坚持,也为等待的人而坚持

很多人问我,为什么这些环节要争到底?原因很简单:如果连阅卷都不能保障,怎么可能进行有效辩护?法律赋予的每一项辩护权利,不仅是律师的工具,也是当事人的生机。

那天,我心里想的其实是检察院门外那些等待的家属——有人已经等了三个月,手里抱着公文包,盯着门口,希望我出来时能带去一句好消息。这种期盼,我在职业生涯里见过太多次。信心不仅来自于法律条文,更来自这些目光里的托付。每一次寸土必争,既是为了法律的尊严,也是为了不辜负那份信任。

职务犯罪案件中,阅卷权和取证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实中,律师常常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不给会见、不提供材料、推迟答复。但只要法律赋予了权利,就必须坚定去争取,因为每一次退让,都可能让辩护的空间更窄。对于当事人和他们的家属而言,这就是案件可能出现转机的起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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