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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带单”的刑事风险解析

2025-10-10
随着虚拟货币投资热潮兴起,不少投资者在社群中扮演“带单老师”角色,通过分享行情、代客操作吸引资金。小李的经历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他起初跟随他人学习投资获利,随后主动在微信群、小红书等平台发布盈利截图,承诺每月10%的收益,直接收取用户资金代为操作。然而,一次爆仓导致巨额亏损,为维持信任,他用新用户资金支付老用户收益,最终资金链断裂。用户集体报案后,小李面临严峻的刑事法律风险。那么,这种“带单”行为可能涉及哪些罪名?我们来结合法律实践逐一分析。

首先,小李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具备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四个特征。小李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社交平台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用户承诺固定收益(例如按月返利10%),并直接吸收资金,这完全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即便他最初确实进行真实投资,但一旦资金规模达到一定数额(例如数百万元),且行为持续,就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此罪。例如,在(2021)新4002刑初124号案例中,王某因类似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法院强调其公开宣传和高回报承诺的特征。小李的“带单”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即使他主观上无意欺诈,但客观上已触犯法律红线。

其次,如果小李在资金亏损后继续吸收新资金用于支付旧收益,还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该罪名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资金。小李在明知投资已亏损的情况下,未向用户披露实情,反而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运作,这很容易被司法机关解读为意图非法占有资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前者处罚更严厉,因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往往涉及“卷款跑路”风险。参考(2025)皖16刑终12号案例,陈某等人因类似行为被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指出其通过新资金支付旧收益的行为表明无真实归还能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小李若继续这种行为,风险极高,可能面临更重的刑事责任。

此外,虽然小李的案例中未涉及操纵市场,但“带单老师”常被用于诈骗活动中,因此诈骗罪也是潜在风险。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小李在操作中故意制造虚假行情或隐瞒风险,例如通过后台操控价格暴跌,让用户血本无归,就可能构成此罪。司法实践中,许多虚拟货币案件将“带单老师”作为诈骗工具,例如(2020)皖0603刑初435号案例中,犯罪团伙通过鼓吹虚拟货币价值诱导投资后操控价格,最终被判处诈骗罪。小李若在操作中涉及类似欺骗手段,即使初衷是投资,也可能被卷入诈骗指控。

总体来看,小李的“带单”行为暴露了虚拟货币投资中的多重法律陷阱。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即924通知),任何未经批准的代客投资或变相吸收资金活动均属非法。个人投资本无大碍,但一旦涉及公开承诺收益、代操资金,就可能从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团队律师提醒,投资者在参与此类活动时,务必核实资质,避免轻信高回报承诺;而“带单”者则需警惕,即使初衷良好,一旦资金链断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可能接踵而至。法律不保护无知,只有合规操作才能规避风险。在当前监管趋严的背景下,虚拟货币投资更应注重风险防控,避免因一时利益踏入法律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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