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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线上“开赌场”,为何有人判五年,有人能缓刑?

2025-12-04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找到我时,第一句话常常是:“叶律师,我家人就是在网上发发链接,怎么就成了开设赌场罪?听说要判好几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能感受到电话那头的焦虑和不解。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同样是线上开设赌场,为什么在法律的天平上,分量会如此不同。

第一类:发链接的“推广员”——争议最大,空间也最大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一个人,每天在朋友圈、各种聊天群里,转发一个赌博网站的链接或二维码。有人通过他的链接注册、充值、赌博,平台就会根据人数或者赌资,返给他一笔佣金。他自己不碰钱,也不直接接受下注,更像是一个“线上推广员”。

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关键在于,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仅发展会员、分享链接的行为,其性质更接近于一种“帮助行为”。它为平台吸引了赌客,提供了便利,但并未直接参与赌场的核心运营和管理。这就为辩护留下了关键的空间——争取认定为从犯。

我们反复强调,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往往不在于“做没做”,而在于“做了什么性质的事”。证据能否证明当事人仅仅是一个被动的链接分发者?平台返佣的规则是怎样的?这些细节,直接关系到是主犯还是从犯的认定。我曾见过不少案件,因为混淆了类型,导致量刑偏重。对于这类“推广员”式的角色,律师工作的重点,就是通过证据分析,将其行为从“开设”的核心圈层中剥离出来,明确其辅助地位。

第二类:经手赌资的“接线员”——性质陡变,门槛极低

我们再来看另一种截然不同的情况。当事人不仅仅是发链接,当有赌客想下注时,会把赌资转给他,他再汇总转给上级或平台。他成了一个资金流转的“中间站”。

你看,这其实就是性质上的根本飞跃。一旦行为从“发展会员”升级为“接受投注”,就意味着他直接参与了赌博活动最核心的资金环节。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实行行为”。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对于单纯的“推广员”,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涉案金额(如抽头渔利数额)才构成犯罪或情节严重;但对于“接受投注”的行为,其入罪门槛要低得多,只要有此行为,就极易被定罪。如果查实的抽头渔利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例如3万元以上),刑期就可能攀升至五年以上。所以,是否经手资金,是区分案件走向的一条清晰红线。

第三类:参与分红的“合伙人”——深度绑定,责任最重

还有一种情况更为深入。当事人可能不直接面对赌客,也不一定每笔钱都经手,但他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从赌博平台的总利润中抽取分成。这不再是简单的“劳务费”或“推广费”,而是参与了赌场的利润分配。

所以,我们才反复强调,这种“利润分成”模式,意味着他与赌场的经营成败形成了深度绑定。法律会认为,他实质上已经参与了赌场的运营管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共同经营这个非法场所。在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主犯的概率非常大,量刑时自然也容易被从重考虑。从“推广员”到“接线员”再到“合伙人”,当事人的角色每深入一层,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刑罚重量,都是指数级增长的。

回顾我经手的一个案子,当时检察院指控我的当事人属于“接受投注”类型,建议了较重的刑罚。但我们团队通过细致梳理全案证据,包括所有的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和平台后台数据,发现当事人自始至终只进行了发展会员和转发链接的行为,所有赌资都是赌客直接充值到平台,他没有经手任何一笔钱。我们紧紧抓住“行为类型”这个核心,向法庭充分论证其行为应归属于第一类“帮助行为”。最终,法庭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其为从犯,并判处了缓刑。

因此,面对开设赌场罪的指控,首要且最关键的一步,就是精准识别当事人究竟属于哪一种行为类型。这直接决定了辩护的策略是“无罪之辩”、“轻罪之辩”还是“量刑之辩”。评估证据是否能够支撑指控的类型,是否存在反证的可能,是律师在介入案件初期就必须完成的功课。法律并非铁板一块,在复杂的网络行为中,细微的差别可能导向完全不同的结局。看清自己身处哪一条轨道,才能找到正确的突围方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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