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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文章

合同诈骗罪,不是所有“合同”都算数

2025-12-03

很多案件里,我都会听到一句很典型的话——“他明明和我签了合同,这不就是合同诈骗吗?”
表面上看,似乎有道理。但在刑事辩护里,这个判断常常会被推翻。因为法律里的“合同”,并不是生活里随口说的那个泛泛的“协议”。

并非所有合同都能装进“合同诈骗罪”的框架

想象一个场景:两位朋友口头约好,下个月一起去登山,甚至还写了张小纸条算作约定。后来一方没有来,另一方觉得被耍了——这显然不是合同诈骗。为什么?因为它与财产交易毫无关系。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必须放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里去看,它一定涉及财产的转移或交易,并能使行为人从中获取财产性利益。比如,一份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这些都是典型的市场交易类合同。
而与个人身份关系紧密的婚姻合同、继承协议、赠与协议、劳动合同等,不具备市场交易的属性,自然也不在合同诈骗罪的范围内。这是刑法的边界,也是我们在分析案件时必须守住的第一道线。

行政类合同:另一条不可跨越的法律分水岭

我曾经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签了一份征拆补偿协议,结果对方觉得金额被虚高了,便怀疑是合同诈骗。但这类协议带有明显的行政属性,它不是商品经济中的交易行为,而是行政管理衍生的法律关系。
这种行政类合同,即便存在欺骗行为,也不能装入合同诈骗的范畴,因为它缺少最核心的“市场交易属性”。在法律上,这类情形只能按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去分析。如果试图用合同诈骗罪去套,结论大概率会被否定。
这背后的逻辑,其实可以从《刑法》第224条的体系位置看出来——合同诈骗罪被归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类罪名下面。既然如此,它的本质就是针对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而不是其他非市场属性的合同。

抓住“市场交易属性”,案件定位才会准确

在辩护过程中,第一步往往是帮当事人厘清合同性质。因为如果合同不具备交易属性,案件的罪名就可能转向普通诈骗罪,而两者在适用法律、量刑幅度上的差异,都是相当现实的。
换句话说,不是“有合同+有诈骗行为”就必然等于合同诈骗罪,必须满足“市场交易合同+诈骗行为”才能落到刑法的第224条下。
对于当事人来说,理解这一点很重要。它不仅影响案件的定性,还可能直接关系到刑罚轻重和辩护策略。如果进入程序前就能准确判断合同类型,辩护思路就会更清晰,争取的空间也会更大。

法律的精确,往往就在这些边界处。我们不能用生活里的直觉去判断刑法里的专业术语,而应该先问一句——这份合同,本质上是一笔市场交易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就不能用合同诈骗罪去推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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