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当事人家属第一次听到“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这两个名字,往往觉得差不多,不都是用假材料去申请贷款吗?实际上,两者的法律后果差距极大。简单来说,骗取贷款罪惩罚的是欺骗手段本身,门槛相对较低;而贷款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借款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如果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最高刑期能到十年以上甚至无期,而骗取贷款罪最高是七年。作为专注于杭州诈骗罪辩护的律师,我在执业十八年里看到过太多因为定性模糊而导致案件走向完全不同的例子,就在几个月前,我们团队还处理了一起助贷中介被指控的案子,关键点恰恰卡在这两条罪名的分界线上。
很多助贷中介会帮征信不佳、没有真实还款能力的客户去“包装”材料,比如做假银行流水、伪造工作证明,甚至安排人充当名义上的借款人。在一些地方,这类行为近期正成为执法重点。但要注意,行政违规和刑事犯罪之间有一条红线。如果只是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了贷款,但后续有真实的还款行为,或者至少存在还款意愿,那么可能倾向于骗取贷款的方向。可一旦证据显示,中介和借款人从一开始就具备“空手套白狼”的意图,拿到钱后就准备逃废债,并且收取高额手续费,那案件性质就容易向贷款诈骗靠拢。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不是急于定性,而是把所有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合同文本全部铺开,用白板画出资金走向,看是否存在“以新还旧”或“资金归集”的特征。这种细节,往往就是给当事人争取辩护空间的起点。
贷款诈骗罪成立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这个主观要件的认定需要靠客观证据去推导。比如,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借款,或者借款后立即转移资金、隐匿财产,这些都可能被用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借款人只是通过虚增流水来提高贷款获批概率,但本身有稳定收入,借款后确实用于经营且不间断还款,那么即便贷款有问题,也很难定性为贷款诈骗。我曾在外省某市的一起案件中看到,同一个中介人员,因为定性从骗取贷款变为贷款诈骗,刑期预估从三年左右一下子翻了几倍。所以,对证据链的把握,能否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变成辩护的关键。不少家属来咨询时听到“贷款诈骗”几个字就慌了,但其实退一步看,只要能说清还款来源、还原实际用款情况,很多事情尚有转圜余地。
无论是在杭州还是其他地方,一旦银行开始询问贷款流程,或者有办案人员传唤,有些行为会瞬间让事情变得被动。最忌讳的就是删除聊天记录、伪造补充材料,或者与同案人串通统一说法。这些动作一旦被技术手段恢复或比对出矛盾,不但坐实了对抗调查的判断,还可能成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佐证。如果已经涉及到助贷中介业务,手头有的、来源可靠的合同、转账记录、流水单一定要妥善保存,转交律师前不要自行“整理”。关于认罪认罚制度,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接触都不太明白它的运作方式,不了解清楚就匆忙表态,往往让后续辩护被束缚。所以我们团队在接受委托后,会第一时间做一次完整的证据梳理,把侦查方向和定性可能一并列出来,让当事人知道“现在在哪”,而不是在不确定中反复担忧。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类似的贷款涉案情况,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
总之,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直接决定了刑期的巨大差异。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有助于在侦查阶段厘清事实,争取最有利的定性。
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笔录细节和指控逻辑,同时告知当事人不要删改任何记录。案件定性往往在初期决定,专业介入越早,调整空间越大。
有用,但作用大小取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强度。如果能通过退赔和还款记录证明并非不打算还钱,可能直接动摇罪名基础,而不仅是从轻处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