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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说:薅羊毛行为不同罪名不同

2026-06-20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人以为“薅羊毛”只是贪点小便宜,平台顶多封个号。但实务中,利用电商、外卖、网约车平台的新人优惠机制恶意套取补贴,一旦金额大了,或者手段越了界,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我作为杭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想和各位聊聊,不同的“薅”法,在刑法上的定性可能完全不同。就在前阵子,我们团队在分析一个咨询时就发现,当事人自己都说不清他那种批量注册账号的方法,到底是骗了系统,还是侵入了系统,而这两者对应的罪名和刑期差别很大。




批量虚假注册,绝大多数都定诈骗罪



这是目前案发率最高的类型。行为人通过购买虚拟手机号、用分身软件或自动化脚本,短时间内批量注册新账户,领完新人红包或优惠券就把东西低价转卖变现。从法院的判例来看,这种行为基本都被认定为诈骗罪。


比如外地有这么个案子,一个平台配送员自己在网上买了几万个虚拟号码,用分身软件注册新用户,领了满减券后下单,再把收货地址设在自己跑单的路线上。自己接单、自己点送达,一边骗平台的配送费,一边把用券买来的货转手卖掉赚钱。最后法院认定他骗取的补贴和配送费加起来有好几十万,判了十年以上。


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是几个人合伙干,买软件、买账号,分工明确地“跑羊毛”。这种共同犯罪,办案机关会查资金流向、看群聊记录、查每个人分了多少赃。我们团队内部讨论这类案件时,第一步永远是先把人物关系图谱和资金链路理清楚,判断当事人在整个链条里到底是个什么角色,是主犯还是从犯。这个角色的认定,对刑期的影响可能是天壤之别。





虚构交易闭环,双向套取补贴也是诈骗



还有一种更隐蔽的操作,行为人自己开好几家店铺,再用买来的新账号在自己店里下单,虚假发货、虚假收货,把平台给消费者和商家的双重补贴都装进自己的口袋。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自我交易”型刷单诈骗。


最高检有一个指导性案例,讲的就是几个网约车司机,自己买未实名的手机号注册乘客端,发一个很近的用车需求,然后用自己或者同伙的司机端接单,上车后故意把目的地改很远。乘客端里只预存了几块钱根本不够付,平台就得按规定垫付车费,并且给司机发订单补贴。法院最后定的还是诈骗罪。这个案子提醒我们,只要你是虚构了交易事实,让平台基于这个假事实付了钱,诈骗罪的逻辑结构就搭起来了。





利用技术漏洞,定性关键在于是“骗”还是“偷”



这一点很多家属不理解。有什么区别?我通常用一个简单的比喻:骗,是你告诉系统一个谎言,系统信了,主动给了你财产;偷,是你绕过了系统的门锁,进去自己拿了数据或财产。两者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前面提到的批量注册,大部分情况下,账号虽然是假的,但系统是基于你输入的注册信息“自愿”发的券,所以是骗。但如果你是利用远程控制软件,或者找内应租用后台权限,侵入到平台服务器里去截获验证码数据,那性质就变了。有一个案子,被告人就是租了某个电商站点负责人的后台账号,用远程控制软件侵入内部系统截取数据来批量注册。法院最后定的不是诈骗罪,而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还有大家讨论比较多的“肯德基案”,大学生发现APP和微信小程序之间数据同步有漏洞,通过退款取消订单的特定操作来套取兑换券。法院分析认为,这仍然是利用系统背后的“人”基于数据不同步产生了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处分了财产,还是诈骗罪。你看,同样是利用漏洞,边界在哪里,真的需要结合行为的一连串细节来判断。我们团队在开案情研讨会时,经常会为了一个行为到底是“侵入获取”还是“欺骗获取”争论到深夜,因为这直接影响辩护方向。





说实话,每一起“薅羊毛”的案子,行为模式、参与程度、后台数据记录都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你正因为这种事被调查,或者家里人被拘留了,想知道这算诈骗还是算非法获取数据、有没有取保的可能、大概会判多久,这些都需要看了卷宗、核对了电子数据和银行流水之后,才敢给你一个负责任的判断。刑事案件的程序走得很快,尤其是在侦查阶段的头几十天,每一步决定都可能影响最终的走向。我在杭州拱墅区执业十八年,带领团队处理过上千件刑事案件,如果你需要,可以把情况跟我讲讲,我来帮你梳理一下现在的处境和最合理的选择。




常见问题



“薅羊毛”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该做什么?


先别急着退钱或找人,第一时间去存钱给在看守所里的人,并尽快委托专业刑辩律师去会见。律师能搞清楚涉案金额、行为定性这些核心问题,帮你判断后续取保候审还有没有可能。




“薅羊毛”涉案金额几十万,大概会判多久?


如果定诈骗罪,几十万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到十年之间。但具体怎么判,还得看退赃退赔、认罪认罚、主从犯认定这些情节,绝不能只靠金额下定论。




“薅羊毛”被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会怎么样?


这个罪名的量刑标准比诈骗罪要复杂一些,侧重于你获取数据的数量、次数和非法牟利情况。通常,单纯的获取数据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也是在三年上下;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会更重。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8号)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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