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家属不理解,同样是在行贿人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牵线搭桥,为什么有的中间人定了介绍贿赂罪,有的却成了受贿罪的共犯?简单来说,区分的关键不在于“形式”上是否充当了中间人,而在于“实质”上是否和受贿方站到了同一边,有没有共同的利益谋划。一个仅仅是转达信息、撮合见面;另一个则是深度参与利用职权的谋划、甚至约定好如何分赃。这两种定性,在最终的量刑上差别不小。作为专注刑事案件的律师,近期我们团队在分析职务犯罪的辩护方向时,就正好研讨过类似的实务区分点。
在办案过程中,我经常和团队的年轻律师讲,看行为不能只看“形”,得看“神”。介绍贿赂罪的“中间人”,他的目的是撮合一笔交易,自己可能从中拿点好处,但这种好处往往是单笔的“感谢费”,他不介入受贿人如何利用职务便利的核心环节。而受贿罪的共犯则完全不一样了。
就拿《刑事审判参考》里的一个典型案例来说,被告人刚然虽然自己不负责处理违章,但她不仅把有处理权限的同事吴某介绍给了“黄牛”,更关键的是,她和吴某就受贿的细节进行了深度通谋。 她们商量好了处理违章怎么收费、不扣分的违章怎么收费,甚至连后期涨价都约定好了;为了避免监管,她们还商量了如何找人冒充驾驶人去进行人像识别。这种程度的谋划,已经远远超出了“中介”的范畴。我们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第一步也是梳理所有聊天记录和转账流水,在白板上把当事人之间“何时、何地、如何商量”的时间轴画出来,这往往就是区分介绍贿赂和共同犯罪的核心突破口。
说到共同受贿,另一个让当事人和家属困惑的点是:犯罪金额到底怎么算?比如在这个案子里,刚然把收到的钱款分了一部分出去,支付给了伪造证件的人和跑腿的“群众演员”。这笔钱是不是就不算受贿金额了?
这恰恰是一个隐藏很深的认知误区。法律上认定受贿金额,看的是你实际收受或约定收受的财物总额,至于你拿到钱以后怎么分、发给谁,这属于拿到钱之后对赃款的处分行为。不管是分给同伙,还是用于支付犯罪成本,都不影响受贿总额的认定。 想一想这个逻辑:行贿人把一笔不小的数目打包给了你,就是用来打通关系和承担所有办事开销的,至于你内部怎么分配,他根本不关心。从法律角度看,当你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事达成共同占有贿赂款的通谋时,你们就已经对全案金额承担了刑事责任。只要是你们共同行为导致收受的,不管最后由谁保管,都属于共同受贿。
在这个案件里,刚然为了能帮“黄牛”顺利处理违章,还去伪造了机动车行驶证。这时候有人会问,伪造证件不是为了受贿吗?这不就是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应该从一重罪处罚吗?
这个想法可能把法律关系想简单了。我们内部讨论复杂案件时也常争论,但最终还是要回到法律的严谨逻辑上。牵连犯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这个“手段行为”必须是实施那种犯罪的“通常手段”。比如你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这很常见。但在本案中,受贿罪的实现是不是必然需要伪造证件?显然不是。大多数受贿案根本不需要伪造证件。这说明,刚然实施的受贿和伪造证件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它们在法律上不具有不可分离的直接关系。因此,法院对她实行了数罪并罚,这在法律上是非常清晰的。这提醒我们,面对多个犯罪行为时,不能想当然地套用牵连犯的理论,每一个行为都需要单独进行法律评价。
很多家属在焦急的时候,容易听信一些网络上不准确的片面解读。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类似的难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从程序和证据角度,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是什么。
关键看是否参与了利用职权的通谋和分赃。如果只是简单的引荐和转交财物,可能偏向介绍贿赂;如果连怎么用权、怎么分钱都商量好了,就极容易被认定为受贿罪共犯。
算的。法律规定,受贿金额以收受总额为准。收到钱后再分给别人,属于对赃款的处置,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这属于共同犯罪的连带责任。
不一定。如果后一个行为不是实施前罪的通常手段,比如受贿不必然要伪造证件,那么两个行为独立构成犯罪,最终会实行数罪并罚,无法从一重罪处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