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杭州刑事律师:租车抵押诈骗案件定性辩护与数额辩护

2026-06-12

同样是以非法占为目的租赁车辆后抵押变现,涉案车辆价值40万余元的案件,有的被告人判处合同诈骗罪,甚至还能适用缓刑,有的被告人却判处诈骗罪,不得不接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样是以非法占为目的租赁车辆后抵押变现,涉案车辆价值100万余元的案件,有的法院坚持租金、押金不予扣除,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的法院在认定数额时扣除租金、押金,以实际损失认定诈骗数额,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有的法院同时存在支持扣除和不予扣除的两种判决。

本文从租车抵押诈骗案件的争议焦点出发,结合律师办理租车抵押诈骗案件的心得体会,细说定性辩护与数额辩护对判决结果究竟能够起到怎样的作用,详解租车抵押诈骗的定性裁判规则以及数额认定标准(特别是租金押金扣除规则),涉案当事人及家属务必细读。

案情解构:租车抵押诈骗的典型模式

租车抵押诈骗案件的基本模式高度相似:行为人确定汽车租赁公司,虚构试驾或者租赁等用途,自行或者指挥枪手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行为人支付少量租金或押金以取得车辆控制权,随后骗取资方信任,转卖租赁车辆或者进行抵押变现,从中非法获利。

争议解析:定性裁判规则之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区分

同样是以非法占为目的租赁车辆后抵押变现,涉案车辆价值40万余元的案件,有的被告人判处合同诈骗罪,甚至还能适用缓刑,有的被告人却判处诈骗罪,不得不接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截然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两个罪名的起点也不一样。合同诈骗罪中犯罪金额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犯罪金额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同样是租车抵押诈骗,罪名定性不同

1.(2014)浙杭刑终字第148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单独或相互结伙,因欠高利贷无能力清偿,遂预谋以租车进行质押借款的方式骗钱。本院认为,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2.(2020)浙01刑终52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因负债累累产生"租车当车"念头,以租车自用为名,先后租得21辆轿车,后以伪造行驶证等方式将租得的车辆进行抵押借款,所得钱款用于支付高额租金及偿还个人债务。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同样是租车抵押诈骗,诈骗数额相近,判罚却不同

1.(2025)浙1124刑初122号,合同诈骗47万余元判缓刑

* 2024年11月,被告人租赁汽车质押借款45000元,汽车价值人民币258300元。

* 2024年12月,被告人租赁车辆然后质押借款90000元,汽车价值人民币213300元。

* 被告人经电话联系主动投案。上述涉案车辆均已发还被害单位或由被害单位取回。被告人家属归还借款。

* 判决: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2024)浙0726刑初323号,诈骗48万元判五年九个月

* 2024年4月,被告人使用伪造的车辆驾驶证图片,从浦江县某公司租赁一辆价值人民币48万元的路虎揽胜汽车。被告人用该车抵押借款130412元。

* 判决: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诈骗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四)租车抵押诈骗争取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理由和依据

支持定诈骗罪的观点和理由

* 行为人以"试驾"等非合同方式骗取车辆,双方未签订任何租赁合同,或者合同在犯罪过程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则认定诈骗罪更为适宜。

* 行为人虽具有以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车辆的表象,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主要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支持定合同诈骗罪的观点和理由(作者支持)

* 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租赁合同,口头合同并不在当然排除之列(民法典第469条第1款、第490条第2款)。

*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具有市场交易性质的、体现市场经济秩序的商事合同,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对"合同"的要求。

* 合同是诈骗的核心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

*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对于行为人以签订合同方式实施诈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争议解析:数额认定标准之租金押金是否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同样是以非法占为目的租赁车辆后抵押变现,涉案车辆价值100万余元的案件,有的法院坚持租金、押金不予扣除,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的法院在认定数额时扣除租金、押金,以实际损失认定诈骗数额,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扣除押金可降档的关键判例

1.(2016)京02刑终387号,扣除押金判处十年以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骗取车辆价值人民币21万元及324000元,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所骗车辆共计价值53.4万元,案发前以支付租金或押金形式归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共计10万元,故应将实际诈骗所得43.4万元作为其犯罪数额。一审法院未查明实际诈骗所得,直接将其骗租车辆的价值作为犯罪数额不当,导致量刑过重。

改判结果:有期徒刑九年。

2.(2016)京02刑终781号,扣除押金判处十年以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06463.45元,应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通过平台预付租金、押金等费用,可以折抵被害人被骗财物的本金,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减。扣减后,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为40余万元,犯罪数额属于巨大,而非特别巨大。

结果: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种截然不同观点

1.(2014)浙杭刑终字第148号——应当扣除

本院认为,在诈骗犯罪中,应当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则上诉人在租车时支付的租金、押金等应当从其犯罪数额中扣除,一审未予扣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2020)浙01刑终52号——不予扣除

上诉人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的押金和租金,是其完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必要成本,是实现对车辆的非法占有及维持非法占有状态而支付的对价,不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

(三)作者观点:租金押金应当扣除

第一,合同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以被告人实际诈骗所得为依据

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为车辆价值减去租车费用,应当将行为人在租车时支付的租金从其犯罪数额中扣除。

第二,行为人支付押金和租金,使得被害人实际损失减少

对于行为人向被害人支出的财物,能够有效弥补被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失,考虑其对受损的法律关系有所弥补,不宜认定为犯罪成本,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第三,后续支付租金和押金不宜认定为犯罪成本

即使第一次支付的押金和租金是行为人完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必要成本,但车辆自交付起已经转移占有,非法占有状态无需维持,继续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并非维持非法占有状态所必须支付的对价,不能一概认定为犯罪成本。

结语

如果亲友被卷入租车抵押诈骗案件,我们就要做好准备,打一场关于定性和情节的系统性战役。刑事辩护,不是简单的法条引用,而是案件定性的深入研究、犯罪情节的反复推敲、辩护策略的灵活调整。

委托专业刑辩律师,在定性上能争则争,在数额上能减则减,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降档的机会,在地位上能辩则辩,在情节上能挖则挖,争取从犯、自首、退赔、谅解,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

租车抵押诈骗案件中,有不够幸运的被告人,也有足够幸运的被告人,案件定性与犯罪数额的辩论一直都在发生,案件定性与犯罪数额的结果并非不可改变。专业的刑事辩护,让一切皆有可能。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