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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名为业务合作实为侵占获利,这个边界在哪里?

2026-06-04

前段时间,一位当事人找到我们团队,他原本是一家商贸公司的管理人员。事情起因于他和一家长期合作的公司签了一份“咨询服务协议”,对方把利润中的一部分作为“服务费”打给他。他觉得很正常——自己确实帮对方介绍了业务。可公司的内部审计报告一出,这份“服务费”就变成了他向公司应上缴的营业利润。作为杭州职务侵占辩护律师,我经常看到类似的场景:一个人以为自己只是在赚外快,但法律上可能已经站在了刑事风险的红线上。

你以为的“合作分利”,为什么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

很多当事人会说,这是我们的商业合作,跟公司没关系。我通常先不急着解释法律,而是让他们把业务流转的过程从头到尾写下来。这个过程的梳理,往往比法条本身更能说明问题。

职务侵占罪有一个常见的变体形式,行为人并不是直接把公司账户的钱转给自己,而是绕了个弯。比如,他利用自己负责业务对接的职务便利,把本应公司承接的利润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转移到自己熟知的关联公司,再从那家公司私下获取利润分成。表面上看,这是两家公司之间的正常合同关系,可实质上,被转移走的是公司“应得的钱”。这个行为的顺序很重要——我们团队分析这类案件时,最花时间的就是还原行为发生的先后节点:他是先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把业务机会导出去,然后才拿到好处,还是供应商为了维持关系主动给的返点?这个先后的差别,就是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分水岭。

职务侵占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别小看这个顺序

说实话,刚执业那几年遇到这类案子,我也会在案卷前一页页反复比对。这两种罪名在表现形式上太像了,都是公司内部人员拿到了不该拿的钱。但多年代理职务侵占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经验告诉我,它们不仅行为性质不同,对当事人的风险预期也有差异。

职务侵占,本质上是行为人主动采取行动,把本属于公司的那个利润点争取过来,装进自己口袋。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更多是经济往来中,对方为了维持合作给的好处费,是一种相对被动的收受。我曾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项目总监,他私下用亲戚的公司名义签了一单设备采购,自己从中赚了差价。我们团队在讨论这个辩护方向时,白板上画了好几遍资金流向和合同签署的时间线,发现关键不在于他拿到了钱,而在于他在采购决策环节就已经把供应商换成了自己控制的公司。这就是侵占的特征。而如果他只是在供应商完成合同后,收了对方一笔感谢费,那方向就可能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上靠了。两者刑罚尺度不同,辩护策略也完全不同。

如果你正面临这类调查,现在最该做的几件事

当家人因为这类事情被带走,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找关系或者慌慌张张去退钱。其实,我们团队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从来都不是急着去见当事人,而是先把已知的业务合同、往来记录、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拿出来,在白板上重新排一遍,确定行为到底发生在哪个节点。因为只有把这个顺序理清楚了,你才能判断目前的情况到底更接近侵占还是受贿。

我常对当事人家属说,现在不是你害怕的时候,是你要冷静梳理信息的时候。如果你手里有一些业务协议、打款记录,但不知道哪些有用哪些没用,可以先简单整理一份时间表。这个动作本身,就可能为后续的辩护打下很好的基础。

行动指南与专业建议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很短暂。如果你在杭州,正为家人或自己卷入这种“分利”型的案件而焦虑,不确定接下来该怎么走,可以把大致情况告诉我。这是我作为杭州拱墅区刑事律师,专注刑事案件十八年来最熟悉的领域之一。与其自己在网上搜法条、对案例,不如让专业团队先帮你把行为节点和证据脉络理清楚,看清“现在在哪”以及“下一步该往哪走”。

说到底,这类案子的核心不在于拿了多少钱,而在于用什么样的方式、在什么样的时间节点拿的。这个顺序清晰了,案件的方向也就清晰了。基于事实,找到对的辩护切入点,是有效辩护的起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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