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看守所会见结束,我坐在车里翻看杨先生的案卷,一个细节让我停顿了很久——他在做这件事的时候,似乎根本没意识到这可能触犯刑法。作为在杭州执业十八年的刑事辩护律师,我见过太多类似的案子:当事人以为是在做生意,结果被指控为犯罪。这个案件的争议点,恰恰就在这里。
杨先生在公司负责招投标业务,他和别人合作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参与了公司的招标项目,最终中标并获取了利润。公司发现后,他选择报案而不是向公司说明情况。办案机关认为他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司的商业机会转移到了自己口袋,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但事情没那么简单。我们团队在分析这个案件时,白板上列出了三个关键事实:第一,整个招投标流程是否合规;第二,中标价格是否在合理市场价位;第三,公司是否有内部规定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前两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个案件的定性就存在很大争议。我告诉团队,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不在于否认获利事实,而在于证明这个获利是否具有非法性。
职务侵占罪有个关键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什么意思呢?如果你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赚了钱,即便利用了职务上的信息优势,也不一定构成犯罪。
这让我想起几年前研究过的一个类似案件。那个案子的当事人也是公司高管,参与了关联交易,但因为招投标程序完整、价格公允,最终没有被认定为犯罪。区别在哪?就在于他能够证明自己是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获得的商业机会。作为杭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我深知这类案件的关键不是看结果,而是要看过程。我们团队处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永远是梳理全部的交易记录,还原当时的市场环境,看是否存在不公平竞争。
很多当事人会问:我在公司知道招标信息,然后自己参与投标,这不就是利用职务便利吗?这其实是个常见的误区。职务侵占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指的是直接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仅仅是知情,不一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利用职务便利。
在这个案件里,杨先生确实知道公司要招标,但如果他没有操纵招标条件、没有设置排他性条款、没有压低或抬高价格,只是按照正常流程参与竞争,那么这种情况就值得深入探讨。说实话,第一次遇到这类案件时,我也有点拿不准,后来研究多了才发现,法律对“职务便利”的界定其实比很多人想象的要严格。
如果中标价格是合理的市场价,这家公司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与其他竞争者没有本质区别,那么这个交易本身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公司没有遭受实际损失,只是失去了一个商业机会。而商业机会的丧失,并不等于财产被侵占。
我们团队内部讨论这个案子时,专门安排同事去调取了同行业类似项目的成交价格,做了详细的对比分析。这看似是个笨办法,但在取保候审的沟通中,这类客观数据往往比单纯的法理论述更有说服力。因为这能让办案人员看到,当事人的盈利是市场行为的结果,而非利用职务的非法侵占。
当然,这个案件也有对杨先生不利的地方。他事后没有向公司披露这一情况,而是选择报案,这个行为会被用来证明他内心知道这事有问题。但我认为,这种情况更多是反映了当事人面对突发状况时的慌乱,不一定能直接推导出非法占有的故意。刑事案件的定性,还是要回到行为本身,而不是事后反应的判断。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类似的难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与其自己猜测,不如让专业的人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案情梳理,弄清楚现在在哪、下一步该往哪走。
这类案件的核心启示是:不能因为公司觉得受了损失,就认定构成犯罪。法律的判断逻辑是独立的,它要求我们回到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如果招投标程序合规、价格合理、没有虚构事实,那么这起案件就存在充分的辩护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