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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同样写“擦边内容”,为什么定性结果会不一样?

2026-06-01

“具体描述少年儿童行为的过程或细节。”看到一份笔录里提到的这句内容,我想起最近一些因为写小说被追诉的案件。很多人没意识到,在传播淫秽物品的案子里,写了什么,远比写了多少,对最终定性的影响要大得多。

一、这些文字,到底特殊在哪里?

这个问题,很多当事人自己最初也分不清。他们觉得,网络上类似的内容不少,自己写的无非是字数多些、细节丰富些。但在刑事辩护的视角下,普通色情内容与法律意义上的淫秽物品,有一条很容易被踩到的红线。

比如,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会特别关注内容里是否具体刻画了“违背公序良俗”的场景。这标准听起来有点模糊,实际上,官方有明确的鉴定依据。简单来说,那些足以让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产生扭曲认知,甚至引发不正常行为冲动的描写,就已经越界了。

就像之前遇到的一种情形:作者笔下出现了涉及未成年人的关系,特别是年龄较小的角色,还掺杂了超出常人理解范畴的极端设定。这种内容,已经不是擦边,它直接触碰到了法律设置的那堵墙。很多作者以为图片、视频才算,其实文字描述达到同等程度,一样会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二、几十块钱的“打赏”,怎么就成了牟利?

一旦内容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接下来的关注点就是传播和牟利。这也是第二个让很多人不解的地方。有人会说:“我没公开卖,只是开了类似月卡的模式,会员也就十来个人,每人几块钱,统共几十块,这也能叫牟利?”

在我们的办案经验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很明确的: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重点在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而不是“赚了多少钱”。哪怕你设置的门槛极低,金额甚至不够一顿饭钱,但只要收钱与提供内容的“对价关系”成立,牟利这个情节就很可能被认定。这件事真正危险的地方,在于它会把原本可能只是一个轻情节的量刑,往上抬一个台阶。几十块钱、几个会员,放到法律评估里,根本算不上“情节显著轻微”的挡箭牌。

三、为何你的案子,可能不是一个“普通”的黄文案?

说到这里,就得回到开头的那个区别。最近几起引起关注的同类案件,让一些作者产生了错觉,以为只要最后把作品下架了,或者不写了,事情就会慢慢过去。但这里面的误区在于,不同作者描绘的场景,在律师眼里危险程度是完全不同的。

正常的成年人向描写,即便不雅,其社会危害性往往被界定在对未成年人影响相对更大的范畴,或认为不至于导致普通人心理扭曲。可一旦描写聚焦在不正常的年龄、不正常的身份关系,甚至加上我们前面提到的那种带有黑暗色彩的设定,这件事的性质就变了。它被认为具有更强的刺激性,更大的潜在危害。当办案机关进行鉴定时,这部分内容将直接促使物品被定性为“淫秽”,而不是普通的“色情”。你笔下角色的年龄设定、情节里极端元素的具体程度,才是决定这个案子走向软着陆还是严重处置的关键变量。

说了这么多,其实是想帮大家理清一件事:如果你正面临这样的调查,别被那些“写点东西怎么就犯罪了”的情绪带偏。冷静分析自己写在作品里的到底是什么,这比纠结赚了多少钱、有多少读者,要重要一百倍。

从被传唤的那一刻起,任何试图将作品归类为“大家都一样”的侥幸心理,都可能让你做出不准确、不全面的陈述。你现在唯一能主动去做的,就是把所有事情想透彻之后,去如实说清楚。这比任何补救措施都来得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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