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嫌组织卖淫罪的案件里,最让人感到不安的是什么?不是最终会判多久,而是在抓捕的那一刻,当事人的身份被盖棺定论。一旦笔录上出现“店长”、“经理”这类称呼,整个案子的起点就变了。前段时间,我在看守所会见了一位当事人,他的遭遇就很能说明问题。
这位当事人很困惑。他虽然被叫作店长,但每天的工作就是看看店、登记一下信息,和前台没什么两样。人员招聘、排班、资金调配这些真正触及管理核心的权力,全部攥在老板手里。他觉得自己充其量就是个打工的,可还是被以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了。这其实暴露了司法机关当前的认定趋势。对于“组织者”和“管理者”的界定,正在从“实质管理”向“形式管理”倾斜。哪怕当事人参与的管理模式非常松散,甚至只是老板为了分散风险而设立的虚职,一旦有了这个称呼,就会被纳入组织卖淫罪的打击半径。在很多家属看来,他只是赚一份死工资的打工仔,但在法律评价上,这个头衔意味着更重的责任。
在这个案子里,还有一个更隐蔽的雷区。老板名下不止一家店,为了逃避检查和降低成本,经常会把各个店的员工临时调换,人员流动很频繁。这种看似平常的调配,在刑事律师眼里是个非常棘手的大问题。因为组织卖淫罪中,管理的人数是要累计计算的。老板把其他店的员工临时调过来帮忙,这些人的数量最终都可能算在当事人的头上。我们看到的情况是,很多被认定为管理者的人并不清楚这个规则。他或许只管理过几个人,但人员的交叉流动会让纸面上的管理人数急剧膨胀。人数的增加,直接对应着刑期的加重。这就是为什么有些当事人拿到起诉书时会大吃一惊,觉得自己根本没有管过那么多人。
处理这类案件,我们的辩护思路必须非常清晰。首要考虑的,就是能不能改变罪名。组织卖淫罪的起刑点是五年以上,而协助组织卖淫罪通常在五年以下,这两者之间的差距巨大。辩护的核心就在于,当事人从事的工作到底是“管理控制”,还是仅仅提供帮助性、辅助性的劳务。如果能把角色从管理者转变为协助者,刑期就有可能降下来。其次,对地位和作用的辩护也同等重要。真正的管理者,应该深度参与人员招聘、排班、奖惩和资金管理等实质性工作。如果我们能梳理清楚沟通记录、资金流向,证明当事人并没有实质性的管理权,也没有获得与管理地位相匹配的报酬,推翻“组织者”的认定就有较大的空间。
说到底,在这类案件中,最怕的就是身份被提前“锁定”。一旦被认定为管理者,整个案件的基调就变了。真正的责任,不该只看一个人被叫作什么,而要看他实际上做了什么。很多当事人被推到这个位置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手中所谓的“权力”,分文不值,却足以让自己陷入最深的困境。这一点,是在辩护中需要我们全力以赴去澄清的事,也是在案件中不能轻易妥协的地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